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林姓男子在短短一週內,兩度於桃園市蘆竹區中正北路同一路段「狂飆」,第二次更以時速103公里疾駛,超速高達53公里,遭重罰1萬2千元、吊扣牌照6個月並強制上課。林男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路段速限標示不清、警方執法不當,甚至主張兩次違規屬「同一行為」不得重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全面否定他的說法,判他敗訴並需負擔訴訟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去年12月29日上午行經蘆竹區中正北路,速限50公里的路段,他卻飆至103公里,遭測速照相取締。因這已是他7天內第二次在同地超速超過40公里,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法祭出最高裁罰,包含1萬2千元罰鍰、吊扣車牌6個月以及道安講習。
林男抗辯稱速限標誌不夠明確,測速警告牌亦為臨時懸掛,可能不符高度與距離規範,甚至抱怨警方「躲起來取締」,有圖利績效之嫌。他並表示兩次違規狀況相同,應該視為一個行為,不應連續受罰。
然而法官逐點駁斥。法院勘驗測量影片與員警證詞後確認,測速警告標誌設置於取締地點前約134公尺,完全符合規定的「提前100至300公尺告示」要求,標示清楚、執法程序正當無誤。
法官也指出,即便駕駛未看到速限標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明訂一般市區道路不得超過時速50公里,這是基本行車常識,並不能作為超速的理由。
針對林男提出的「同一行為不二罰」主張,法院認為兩次違規相隔7天,時間與行為均無連續性,可獨立處罰並無不當。最終法院認定原處分合法,駁回林男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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