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竟有這種法官!前台南地院法官施志遠任職法官期間,被指疑似轉介案件給律師並收取報酬牟利,或提供法律意見及代為撰寫書狀、執行律師業務等違法行為,台南地院具狀請求進行個案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施志遠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情節重大,報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判處法官法最嚴重的「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公務員」懲戒處分。
法評會:若職務法庭判決免職 依規停止律師職務
法評會特別指出,施志遠雖然於2023年3月1日辭職轉任律師,若免除法官職務仍有實益,若職務法庭最終判決為免職、並不再任公務員的結果,即停止施志遠執行律師職務。
此外,若僅依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規定,作成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罰款、申誡等較輕微的懲戒處分,無異於容認在職法官若有違規執行律師業務牟利情形,僅需受罰款等較輕懲戒處分後,即可離職執行律師職務,如此司法公信力必將嚴重受損,因此移送職務法庭並建議施以重懲,有其必要。
法務會調查,施志遠在其2022年11月起至2023年2月止任職法官期間內,有提供梁姓師相關法律意見及代為撰寫書狀、轉介案件給梁姓律師承辦並收取報酬牟利,或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並預先收取委任律師費用等執行律師業務行為。
台南地院將施志遠任職期間的違失行為,移送法評會進行個案評鑑,法評會調查認為,施志遠明顯違反法官法第16條第5款、法官倫理規範第23條、24條等「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影響法官獨立審判、職位尊嚴不相容的職務」等規定,且情節重大。
此外,法評會並考量,施志遠任職法官近7年期間,2022年年終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如公務員考績丙等)、曾因2次言行不當,分別經台南地院院長以口頭方式發命令促其注意,及經法評會以「112年度評字第1號」決議移請職務監督人作成書面警告的職務監督處分,仍未知所警惕、謹言慎行,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減損人民對法官具有客觀、中立、公正的信任,損及司法獨立公正的形象,已不適宜續任法官、或其他公務員,建議職務法官判決免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看原文連結】
更多自由時報報導拒台灣人入境、用龍蝦懲罰你!「這國」進口狂瀉逾7成輕縱車手害慘百姓-1》檢警一直抓法官一直放 車手獲釋火速再詐80萬館長涉職場性騷、霸凌 新北勞工局接獲申訴調查中漁船未開警報拖網!勾斷三芝海纜致通訊中斷 檢依電管法起訴
讀者評論 (0)
請登入後發表評論
分享您的觀點,與其他讀者互動
立即登入尚無評論
成為第一個發表評論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