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女子小竹(化名)去年5月間,透過173叫車APP,搭上男子林德榮所駕駛的計程車要返回住處,沒想到,林男卻將車輛開到三重環河南路的河堤旁,藉口稱想看小竹胸部上的刺青,竟趁機性侵對方得逞,林男事後更狡辯,宣稱是經過小竹同意,對方想以此抵車資,事後更提出詐欺告訴;而新北地院日前審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林男8年徒刑。
判決指出,小竹去年5月22日下午3時許,透過173叫車APP叫車,搭上男子林德榮所駕駛的計程車要返回住處,但林男卻未直接駛向目的地,反而開到三重環河南路的河堤,隨後藉口稱小竹身上刺青很好看,從駕駛座移動至後座。
小竹因處於林男管領的密閉車內空間,孤立無助、驚恐不已,不知如何應變,也不敢強烈反抗,只得以「這樣不好」、「這樣我很為難」、「我要趕快回家」等語表達拒絕之意,但林男仍解開小竹上衣,拍攝對方胸部、陰部照片接著性侵得逞。
林男挨告後否認犯行,辯稱都是經過小竹同意,對方是要藉此抵付車資;辯護人也代為主張,倘若小竹被性侵,卻未立即對外求援,也並無任何傷勢,甚至隔了3個月才提告。
小竹出庭作證時則說,搭車途中,林男突然稱讚自己胸型很好看,又說起他的性經驗,接著又自言自語表示「要找一個沒有人、沒有監視器拍到的地方」,接著就將車開到河堤,並坐到後座。
小竹說,她當下有抗拒,但怕明顯拒絕的話,可能會受到其他強暴、脅迫,有生命危險,且打開車門離開,以她的體力贏不了男性,肯定會被抓到,當時危機感非常高,出現凍結現象,已經動不了也發不出聲音,林男還抱怨車上沒套子這才罷手,後續要支付林男車資時,林男更揮手表示不用。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小竹與林男先前並不認識,也並無恩怨仇隙,並無羅織犯罪、構陷的動機,小竹是透過APP向客服人員反應,對方僅告知「無法越權處理」的回應後,才到警局報案。
至於林男宣稱小竹同意以此抵押300多元車資部分,法官也認為,小竹只因低廉的300元,就願以身體的性接觸作為抵償對價,而提告前,林男並未因車資與小竹聯繫或爭執,林男更坦承,自己被提告妨害性自主後,才提告對方詐欺,因此認定林男所述均為臨訟卸責之詞。
法官認為,林男為逞一己私慾,無視小竹反對,嚴重侵犯小竹身體自主、性自主及性隱私的權利,對身心造成難以抹滅影響,為社會道德所難容,且林男利用駕駛計程車的機會犯案,對公眾社會的危害性甚鉅,所為應嚴予非難,此外,林男犯後否認犯行,甚至對小竹提出詐欺告訴,未有悛悔之意,因此依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林男8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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