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對結婚6年的夫妻,因發現雙方外祖母是親姊妹,屬於「六親等」旁系血親,導致婚姻被法院判決無效,引發爭議。立法院法制局提出研析報告,建議檢討現行旁系血親禁婚的範圍,研議修正限縮至「四親等」以內,以符社會現況。對此,學者也認為「當然該修!」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宏恩昨(24)日在臉書發文指出,每年他在課堂上講到民法983條禁止結婚的親屬範圍的規定,都會強烈加以抨擊,甚至認為它的禁止範圍過大,已經到達「違憲」的地步。
劉宏恩透露,六親等表兄弟姊妹結婚無效的規定,是從民國87年「忽然」開始的,有立法委員突然提案修正,在沒有充分討論、沒有實證數據顯示「六親等表兄弟姊妹結婚到底造成什麼問題」,就把近70年來都允許的規定予以禁止,他認為這已經構成恣意性的立法,而且也違反比例原則。
劉宏恩認為,若擔心優生問題,但誰規定結婚就一定要生小孩,那不生小孩的遠親間情侶,法律究竟憑什麼、有什麼必要讓他們婚姻一律無效?他希望擔心優生學問題的人拿出數據來,證明民國87年之前長達近70年,台灣因為六親等旁系血親結婚而畸形胎或罕病的病例。
劉宏恩進一步提到,世界上所有堪稱先進的法治國家,都沒有禁止到六親等這麼遠,同時也要反對者拿出數據證明:「這些國家的優生或近親畸胎問題比台灣嚴重」。
劉宏恩並表示,就算有微小風險的優生學問題,只要透過婚前或產前遺傳檢查便可以發現,以台灣目前的醫療技術與遺傳檢查的施行可能性,明明就有侵害婚姻自由較小的手段可以應用,不解:「為什麼要採取到完全禁止同輩分的六親等遠親結婚、使之結婚根本無效的最強烈終極手段?」
至於外界擔心允許六親等內旁系血親結婚,會有長輩嫁娶晚輩的亂倫問題,劉宏恩覺得只要立法技術上加個「同輩分」3個字就可解決,不懂要拿來做為繼續禁止六親等表/堂兄弟姊妹結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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