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金曲客語歌王黃連煜,於2023年6月遭女網友指控酒後性侵,而該起案件也在同年9月獲不起訴處分,但黃連煜仍不滿名譽受損,提出民事訴訟,如今卻被判敗訴。對此,他也透過律師聲明表示,「考量訴訟造成身心狀態疲憊及已獲刑事清白,我選擇不再上訴,讓民事訴訟到此為止。」
黃連煜律師聲明全文如下:
隨著司法程序告一段落,昨日我委由律師發布相關結果。
兩年半來,為了尊重司法調查,我保持沉默,未對外說明細節。如今案件已經結束,我決定以自己的立場,完整交代事件經過。所有內容皆基於法院卷證與客觀事實,旨在善意澄清真相,相信公眾會自行判斷。
事件起於民國112年6月,對方在網路匿名發文指控我曾涉及妨害性自主,並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
由於我習慣刪除無用資料,刑事案件初期我手上並沒有對話紀錄可依循,偵訊時只能盡力提供有限資料以協助檢察官釐清事實,面對如此嚴重的指控,我在偵查階段全力配合,蒐集所有能取得的資料,包括:
1. 向所屬分局申請監視器影像:對方文章稱「意識不清、不記得回家經過」。但由於超過警方影像留存期限,已無資料。
2. 詢問里長是否有私人監視器資料:希望尋找對方意識清醒的證據,可惜沒有找到關鍵畫面。
3. 查詢計程車叫車紀錄:車隊回覆因個資保護,需由檢察官進行調閱(最終發現在偵查時對方已自述當日是搭乘計程車返家)。
4. 尋求幾位資訊專家協助復原已刪除的臉書對話紀錄,但救援有難度,沒有成功。
在刑事案件中,完整的對話紀錄是由對方提供,檢察官逐一比對對方陳述與客觀證據,指出其不符之處,並據以認定不起訴。因對方未提出再議,案件最終以「不起訴處分」確定結案。
有人說「不起訴不代表沒發生」,但這句話不適用我的案件。本不起訴並非單純因證據不足,而是檢察官在審酌所有卷證客觀資料後作出的結論,結果清楚明確。
刑事案件結束後,對方的指控仍持續對我的名譽造成傷害,因此我提出民事賠償訴訟。民事程序的另一目的是依法聲請調閱刑事卷證。在刑事被告階段,我無法取得對話紀錄,接觸到的訊息非常有限。僅憑不起訴處分書說明,也沒辦法得知對方在偵查中陳述的全部內容。
在遭遇無端指控後,我認為有必要釐清事情真相。最初的匿名指控文章與帳號,對方在偵查庭前已經刪除,未主動提報檢察官,後由我提供網路截圖始得補入卷證。因此,該文章並未在偵查初期影響刑事判斷。雖然後續民事一審未採納我方所有證據而駁回,我依舊尊重法院裁定,也理解民事與刑事舉證標準不同。民事判決僅是基於可採證據所作出的法律認定,並非對指控本身的肯定。考量訴訟造成身心狀態疲憊及已獲刑事清白,我選擇不再上訴,讓民事訴訟到此為止。
從卷證比對可見,不同階段的記載之間有多處不一致,例如:
1. 雙方關係:對方曾表示我與她的父母是熟識的朋友、同鄉,事實上我並不認識他們,也非同鄉,對方父母僅是我音樂上的一般支持者。
2. 第一次事件(111/7/20):對方指控文章稱「意識不清、不記得如何回家」,但在偵查中她明白表示自己搭乘計程車返家,且對話紀錄顯示當晚返家後持續與我有日常訊息互動,如討論甜點、互道晚安,與文章描述有明顯差異。
3. 第二次事件(111/9/22):卷證中相關陳述為對方向檢察官表示我以贈送生日禮物為由邀請她至工作室並趁機對其侵害。但對話紀錄卻顯示是她主動訊息我,告知隔日會到工作室附近,我於是詢問是否有空順道來訪,隔日傍晚她自行搭計程車前來,當日之後雙方依然維持良好頻繁的互動,直至年底。甚至隔年二月對方仍在個人臉書與經營粉專大力分享我的音樂作品。
補充說明(同事件)
在刑事調查階段,因我當時沒有對話紀錄可對照,面對檢察官關於9/22當天是否以贈送生日禮物為由邀請對方來訪的提問,對特定日期的部分,我誠實回答我沒有印象,但我不確定,不過並沒有贈送生日禮物一事。後來我向檢察官提供了當日與同事的工作對話紀錄,以佐證當天工作繁忙,理應無時間接待對方。
在民事答辯中,對方依據我刑事偵訊時的回答,指稱我否認該次來訪而質疑我的誠信;然而,根據對方提供的完整對話紀錄,實際狀況如上文第3點所述一致。
4. 民事答辯中,對方稱我「傳情歌示愛」,完整對話紀錄顯示,是對方主動說想練習寫情歌,向我請求提供創作素材,我依照對方指定的主題(西洋音樂)分享許多音樂連結,讓她參考,僅此而已。
5. 對方在某次正式訪談中表示,我是「朋友關係的音樂指導」,並未收取費用,也未成立音樂教室。後續訴訟中,對方則以稱呼我為「老師」堅持雙方存在師生關係及權勢不對等,但在我的行業裡,「老師」一詞為尊稱,並不必然代表實質師生關係或權勢差異。
卷證亦顯示相關記載於不同階段有出入,包括:
1. 記載對證人稱受侵害三次
2. 正式訪談中記載來訪三次,其中二次遭侵害
3. 記載對檢察官稱受侵害二次
4. 民事答辯中記載實際受侵害三次,其中7/27因「記憶模糊」未提告。卷證中7/27來訪,對方傍晚離開工作室去參加朋友聚會,當天傳送多張聚會食物與活動照片,並開心與我討論行程,陳述與事實存在差異。
經過整理完整對話紀錄並統計,卷證顯示於7/20至9/22期間,對方共拜訪工作室五次,日期分別為7/20、7/27、8/5、9/8、9/22。此段期間前後對話互動頻繁,自然無異常,沒有任何反映害怕或不適的訊息。
上述內容均具備法院正式調查之客觀證據佐證。
關於對方在指控文章中提及自身情緒及心理狀況,我尊重任何人面對身心問題的努力,但司法判斷仍需依據客觀事實與一致陳述,此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重要考量之一。
我支持 Me Too 運動的重要性,也理解受害者發聲的困難,但每一件案件仍須回到事實與證據,不能以單方面敘事或私人情緒取代調查。在訴訟過程中,對方提出的相關論述說法與大量對話紀錄中呈現的真實互動與客觀事實無法相互對應,也不能解釋其陳述前後明顯不一致的部分。
整件事情中,我的立場始終一致。我從未做出任何不法行為。即便刑事案件已不起訴確定,網路上仍有與卷證不符的說法流傳。我希望清楚表達,若再有影射、捏造或散布不實指控,我將依法採取行動維護自身權益。
我仍保有部分尚未公開的客觀證據,必要時會提出,使事件再次接受全面檢驗。選擇在所有司法程序正式結束後才說明,因為我不願透過網路輿論來評斷任何人,那不是我的風格,我希望外界看到的不是片段資訊或單方面敘述,而是真正經過司法嚴謹調查,可被驗證的完整事實。
這件事關乎我的人生,每一句話我都不願草率。這幾年來,不實指控帶來的影響,不僅改變外界觀感,也深刻影響我的自我認同、情緒與生活。我在保護自己與家人的同時,也努力保留對真正受害者的理解與同理心,我支持任何勇於發聲、尋求公正的人。
以上為本人親自撰寫的個人聲明,內容基於不起訴處分書及卷證認定事實,未揭露任何個資或機密,如有任何法律上適用之疑義,均願配合法院或主管機關釐清。至此,我已將重要事實完整呈現。感謝願意等待、理解、信任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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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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