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石姓男子在緩刑期間,自願入伍從軍,後因另涉恐嚇案遭處易科刑,緩刑因而被撤銷,他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他觸犯恐嚇罪時間點,前案尚未繫屬法院,之後3年未再犯,認定緩刑已產生警惕效果,地院撤銷裁定不當,並直接駁回檢方聲請撤銷緩刑而定案,相當罕見。
據了解,2022年1月31日,石男因妨害秩序案件,經屏東地院於2024年2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宣告緩刑4年,他未上訴而確定。2022年12月27日,他又因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在2024年12月31日,被判處易科刑4月。屏東地檢署乃聲請撤銷緩刑,經地院法官認定「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於是裁定撤銷緩刑要關。
石男抗告指出,2025年5月10日,當時正在緩刑期間,他報效國家入伍服役,現為志願役軍人,故原裁定所謂「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裁量事實,已有重大改變。並說,緩刑若撤銷將服刑,無法繼續當兵,並剝奪他的工作權,為免過苛,希望能夠讓他能繼續為國家安全盡心盡力。
高雄高分院調查,石男觸犯恐嚇罪,是在妨害秩序案被起訴後,但尚未移送法院前,此後未再犯他案,至今有3年之久,足見緩刑已產生預期效果,不僅撤銷原裁定,甚至駁回檢方聲請,全案落幕,並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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