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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家涉賄案 謝新隆、謝典霖父子同遭羈押禁見 鄭汝芬100萬元交保

編輯部 13小時前 1 瀏覽
謝家涉賄案 謝新隆、謝典霖父子同遭羈押禁見 鄭汝芬100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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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議會議長謝典霖及其父謝新隆、其母鄭汝芬等5人疑涉賄選案,彰檢認為案情重大向法院聲押,案經彰化地方法院漏夜偵訊,謝新隆、謝典霖先後遭法院裁定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鄭汝芬訊後以100萬元交保。

鄭汝芬交保後,由親友迅速護送上車,面對記者詢問案情相關問題,僅表示謝謝,隨即登車離去。

彰化地方法院針對裁定理由提出說明表示,謝典霖、鄭汝芬、謝新隆、劉宸佑、黃于賓等5人涉犯貪污治罪防制條例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有投票權人刑求、期約、交付賄賂罪嫌。另謝新隆等3人併犯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等罪嫌。

法院表示,謝典霖、謝新隆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理由除所揭各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否認犯行,於後續審理程序,有與其他共犯及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必要,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且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法官認為謝典霖身為議長,對本案相關共犯及證人具有高度影響力,且於整體犯罪支配居於上位,亦有可能影響其他共犯、證人的證述;謝新隆在本案的整體犯罪支配上,居於上位,有可能影響其他共犯、證人證述。

鄭汝芬准以新台幣1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法官則是認為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勾串或滅證的實際行為,且被告謝典霖、謝新隆均已羈押,故認被告鄭汝芬無羈押之必要。

服務處祕書劉宸佑、黃于賓各以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則是考量劉宸佑涉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及對於有投票權人刑求、期約、交付賄賂罪嫌部分,犯罪嫌疑重大,但依其參與本案犯罪情節與程度,尚無羈押必要。

縣議會法制室主任黃于賓涉犯上揭各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後續審理中就被告否認犯行部分,有交互詰問證人必要,被告確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但依其參與本案犯罪情節與程度,尚無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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