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調查蔣萬安兒留學案被藍砲轟 監察院搬法務部函釋回擊:沒監委仍須先行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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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上周就台北市長蔣萬安之子交換生事件,去電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被在野黨質疑沒有監察委員也能查。(資料照,顏麟宇攝)
監察院上周就台北市長蔣萬安之子交換生事件,去電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遭在野質疑沒有監察委員也能查,顯屬國家機器動起來。監察院今(8)日對此說明,內容應有誤解及不實,監察院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執法機關,向來不分黨派,秉持客觀公正立場;監院更搬出法務部函釋,指出無監察委員致未能正常行使罰鍰裁處,仍須本於職權釐明相關事實,進行查調先行程序。
監察院指出,依《利衝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五院院長、各機關職務列等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及其關係人,其罰鍰由監察院處罰之。又監察院訂有「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作業規範」,明定派案及調查程序。
監察院說,依法執行上述法令規定,參據法務部96年6月13日法律字第0960700432號函釋略以:「監察院第4屆監察委員自94年2月1日起未能依法產生,致無法組成廉政委員會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依前揭說明,應屬行政罰法第28條所稱之『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其時效應停止進行。惟為避免時效期間過長影響正義之追求,仍應進行裁處相關之先行程序。」
監察院強調,縱因無監察委員致未能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監察院仍須本於職權釐明相關事實,進行查調先行程序。
監察院表示,為了解「臺北市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學習實施計畫」相關事實,先去電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詢問該計畫執行機關、決行層級,及有無依法辦理身分揭露,皆為踐行查調利衝案件的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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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指出,依《利衝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五院院長、各機關職務列等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及其關係人,其罰鍰由監察院處罰之。又監察院訂有「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作業規範」,明定派案及調查程序。
監察院說,依法執行上述法令規定,參據法務部96年6月13日法律字第0960700432號函釋略以:「監察院第4屆監察委員自94年2月1日起未能依法產生,致無法組成廉政委員會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依前揭說明,應屬行政罰法第28條所稱之『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其時效應停止進行。惟為避免時效期間過長影響正義之追求,仍應進行裁處相關之先行程序。」
監察院強調,縱因無監察委員致未能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監察院仍須本於職權釐明相關事實,進行查調先行程序。
監察院表示,為了解「臺北市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學習實施計畫」相關事實,先去電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詢問該計畫執行機關、決行層級,及有無依法辦理身分揭露,皆為踐行查調利衝案件的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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