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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修法拚搶才 員工股票緩課額度翻倍至千萬

編輯部 8天前 9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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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27日院會審議《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經協商後共第19條之1、第23條之1、第23條之2及第72條,內容為將放寬員工股票獎酬緩課額度500萬翻倍至1000萬;新創事業認定由成立未滿5年放寬至8年;創投投資新創門檻不再要求第3年即達50%,改為第3年至第6年依序10%、20%、30%、40%。

三讀條文明定,公司員工取得員工酬勞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股份基礎給付,得選擇延後課稅的全年額度,由現行5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以強化企業面對國際人才競爭時的攬才、留才誘因。

在創投部分,現行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成立第3至第5年,原則須將實收出資總額50%投入新創事業,修法後改採逐年提高方式,第3年投資比例降至10%、第4年20%、第5年30%,並新增第6年40%門檻,避免創投為符合租稅優惠資格,在成立初期被迫倉促投資。

此外,可適用創投租稅優惠的「新創事業公司」,成立年限由未滿5年放寬至未滿8年;個人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的優惠也同步放寬至成立未滿8年的公司。不過個人投資至少50萬元、持有3年後可按投資額50%自綜合所得減除,以及每年最高減除500萬元等規定均維持不變。

修法也放寬海外新創架構,外國公司在台設有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符合實際營運等條件者,也可納入相關投資優惠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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