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風評:六年三修國安法─是匪諜多?還是民進黨毛病大?
是法律就能修,不過,六年之內對同一部法律連修三次,要不是修法者腦袋不清楚,見洞補洞的短視之舉,就是將法律做為攻擊武器的低劣之舉,《國家安全法》就是這麼一部縫補補幾成百衲衣的荒唐修法,最荒謬的是連三修的理由竟是「司法實務上常因舉證不易而無法有效定罪」,這是擺明了入人於人罪不必嚴謹而須寬鬆,這樣的修法只能證明民進黨「抗中」執念果然成疾。
國安法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產物,當然也不是民進黨獨有的武器,而是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的見證。
國安法的「前世」《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是解嚴後過渡到結束動員動員戡亂前的法制安排,直到修憲結束動員戡亂時期後的隔年,才正式頒布實施《國家安全法》,最大的差別是非現役軍人違反國安法不必再由軍事審判,同時過去經由軍法審判的案件可以上訴並申請司法救濟,這時候的國安法明定,「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直到二0一一年修正,刪除這個條文,從此,除非「意圖以強暴或脅迫手段,破壞國體、竊據國土、非法變更國憲、或顛覆政府,並著手實行者」(刑法內亂外患罪),共產主義和台獨,在台灣均屬言論自由範疇。
這個言論空間能打出來,民進黨居功不小,特別是廢刑法一百條的言論與思想犯,有意圖不夠,還得「著手實行」;遺憾的是,民進黨重返執政之後,其「法治」思維竟倒退到威權時代,套用內政部次長馬士元之言,「台灣遭遇一九四九年以來最嚴重的國安威脅」,修法目標直逼重返「動員戡亂」,莫怪立委高金素梅會質問,「綠色恐怖要藉著國安名目借屍還魂嗎?」
事實上,「綠色恐怖」早已烏雲罩頂,二0一九年的修法,已經明定不得發展組織,洩露、交付、傳遍秘密等,此番修法將現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構成要件修正為「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以降低舉證門檻,並增加「參與組織」即為犯罪條款,行政院認為這是「明確化適用範圍」,問題是:一,參與即入罪,和白色恐怖時期參加讀書會就有罪,差別何在?二,所謂「足以生危害」,由誰認定?「意圖」還有主觀意見的成分,「足以生」是主觀不足為證,誰說了算?檢察官剪報分案?還是立委質詢為憑?或者上意交辦?
修立法者隨手兩三個字,扣上「國家安全」的大帽子,誰敢不從?這不是情緒勒索,而是國安恐嚇。
白色恐怖時期最有名的罰則叫「二條一」:懲治叛亂唯一死刑;如今最叫人啞口無言的罰則叫「四條一」,算不上「嚴刑峻罰」,就是行政機關說了算的「行政裁罰」十萬到百萬,爭議却最大。
二0二二年的修法第四條已經明定「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此番重來,加列「四條一」,從三十二字一加就是八百字,文字、圖畫、聲音、言語、影像、電磁紀錄或他法全在框限之列,禁止「鼓吹、倡議或支持陸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扳消滅中華民國主權」,戰爭言論之外,包括「公開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財政或經濟安定的錯假訊息、為中共從事具政治目的的宣傳」,最高裁罰百萬,未限期改正可按次處罰,且可視「情節重大」,由內政部逕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的處置,用白話文講就是直接下架,或取消民眾帳號。
這是二0二二年《數位中介服務法》引爆強烈反彈後的「分散立法」之一,包括打詐五法、打詐新四法、乃至社維法草案等都是「數位治理」的一部份,差別在詐騙是既成犯罪事實的管理,社維法草案是仇恨言論、恐怖主義言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罰三萬或拘三天,管得比國安法還寬,就說戰爭言論,要用社維法管還是國安法管?或者社維法管拘人,國安法管下架?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說,「法律不容許個人在網路上威脅搶劫或放火,就更不應容忍鼓吹外力侵略或消滅台灣的言論,這個不能雙重標準。」有道理,鼓吹武統的陸配已經被廢止居留許可,台灣人不能驅逐出境就改罰百萬?所謂「中共做好二0二七攻台準備」(總統言)算不算戰爭言論?中共軍演報導算不算「為中共從事具政治目的的宣傳」?所謂影響社會安定的「錯假訊息」有多寬?民進黨眾口鑠金指藍白政黨「親共賣台」算不算「錯假訊息」?由誰來認定「錯假訊息」?當朝野互控「造謠」,算不算影響國家安定?還是政客能說,小民禁言?
同樣的,二0一九年的修法,已經明定軍公教領有退休俸者違法者追繳其退休俸,此番進一步「修嚴」,差別在前法明定法律判刑確定,後法則未經定讞,任何一審判決違法就暫停支付百分之五十的退休給與,且禍及領有撫恤金或遺族年金的遺族;這是滴水不露地防著退休軍公教,對現役現職者也不手軟,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加重其刑也罷,直接追繳或停止支付退休金也罷,好歹要有明確的「違法事實」,而非心證空間全操諸行政權─內政部、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這是政府部份包山包海都能一聲令下直接裁罰,罰的不是「行為」而是「鼓吹」和「支持」,這不只是管言論,是直接管態度了。
內政部次長馬士元稱,「台獨、和平協議都是『言論自由』」,但在民進黨立委眼中,兩岸任何交流都是統戰,民進黨人眼裡主張兩岸和平的都是「親中」,「與北京唱和」,甚至否認憲法增修條文「統一前」的政治框架,修法中所謂「足以生危害」還沒發生,就「足以危害」台灣內部的團結─包括對言論自由邊界的認知。
國安法只是賴清德總統發動的「國安十法」第一砲,接下來還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條例、國籍法、國安法、通保法、反滲透法、資安法、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諷刺的是,朝野席次互易,不可能再像前兩次修法強渡關山,「國安十法」成為箝制言論自由武器前,先成為年底選舉朝野相抗互駡的武器,「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定與社會安定」的,恰恰就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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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言論空間能打出來,民進黨居功不小,特別是廢刑法一百條的言論與思想犯,有意圖不夠,還得「著手實行」;遺憾的是,民進黨重返執政之後,其「法治」思維竟倒退到威權時代,套用內政部次長馬士元之言,「台灣遭遇一九四九年以來最嚴重的國安威脅」,修法目標直逼重返「動員戡亂」,莫怪立委高金素梅會質問,「綠色恐怖要藉著國安名目借屍還魂嗎?」
事實上,「綠色恐怖」早已烏雲罩頂,二0一九年的修法,已經明定不得發展組織,洩露、交付、傳遍秘密等,此番修法將現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構成要件修正為「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以降低舉證門檻,並增加「參與組織」即為犯罪條款,行政院認為這是「明確化適用範圍」,問題是:一,參與即入罪,和白色恐怖時期參加讀書會就有罪,差別何在?二,所謂「足以生危害」,由誰認定?「意圖」還有主觀意見的成分,「足以生」是主觀不足為證,誰說了算?檢察官剪報分案?還是立委質詢為憑?或者上意交辦?
修立法者隨手兩三個字,扣上「國家安全」的大帽子,誰敢不從?這不是情緒勒索,而是國安恐嚇。
白色恐怖時期最有名的罰則叫「二條一」:懲治叛亂唯一死刑;如今最叫人啞口無言的罰則叫「四條一」,算不上「嚴刑峻罰」,就是行政機關說了算的「行政裁罰」十萬到百萬,爭議却最大。
二0二二年的修法第四條已經明定「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此番重來,加列「四條一」,從三十二字一加就是八百字,文字、圖畫、聲音、言語、影像、電磁紀錄或他法全在框限之列,禁止「鼓吹、倡議或支持陸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扳消滅中華民國主權」,戰爭言論之外,包括「公開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財政或經濟安定的錯假訊息、為中共從事具政治目的的宣傳」,最高裁罰百萬,未限期改正可按次處罰,且可視「情節重大」,由內政部逕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的處置,用白話文講就是直接下架,或取消民眾帳號。
這是二0二二年《數位中介服務法》引爆強烈反彈後的「分散立法」之一,包括打詐五法、打詐新四法、乃至社維法草案等都是「數位治理」的一部份,差別在詐騙是既成犯罪事實的管理,社維法草案是仇恨言論、恐怖主義言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罰三萬或拘三天,管得比國安法還寬,就說戰爭言論,要用社維法管還是國安法管?或者社維法管拘人,國安法管下架?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說,「法律不容許個人在網路上威脅搶劫或放火,就更不應容忍鼓吹外力侵略或消滅台灣的言論,這個不能雙重標準。」有道理,鼓吹武統的陸配已經被廢止居留許可,台灣人不能驅逐出境就改罰百萬?所謂「中共做好二0二七攻台準備」(總統言)算不算戰爭言論?中共軍演報導算不算「為中共從事具政治目的的宣傳」?所謂影響社會安定的「錯假訊息」有多寬?民進黨眾口鑠金指藍白政黨「親共賣台」算不算「錯假訊息」?由誰來認定「錯假訊息」?當朝野互控「造謠」,算不算影響國家安定?還是政客能說,小民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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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其刑也罷,直接追繳或停止支付退休金也罷,好歹要有明確的「違法事實」,而非心證空間全操諸行政權─內政部、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這是政府部份包山包海都能一聲令下直接裁罰,罰的不是「行為」而是「鼓吹」和「支持」,這不只是管言論,是直接管態度了。
內政部次長馬士元稱,「台獨、和平協議都是『言論自由』」,但在民進黨立委眼中,兩岸任何交流都是統戰,民進黨人眼裡主張兩岸和平的都是「親中」,「與北京唱和」,甚至否認憲法增修條文「統一前」的政治框架,修法中所謂「足以生危害」還沒發生,就「足以危害」台灣內部的團結─包括對言論自由邊界的認知。
國安法只是賴清德總統發動的「國安十法」第一砲,接下來還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條例、國籍法、國安法、通保法、反滲透法、資安法、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諷刺的是,朝野席次互易,不可能再像前兩次修法強渡關山,「國安十法」成為箝制言論自由武器前,先成為年底選舉朝野相抗互駡的武器,「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定與社會安定」的,恰恰就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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