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持有2259部未成年青少年性影像,二審改判1年6月、緩刑4年,刑期比一審加重,但幾乎確定不必實際入監。律師表示,法官相當有智慧,採用不同法條後,「被害人從35人變成2000多人」,未來這些人都可能對黃提出民事求償,並非「和解就了事」。
律師劉韋廷於臉書發文指出,一審是依「未成年人性影像罪」判決,因此被害人僅限於黃子佼持有的35名未成年人影像,但二審法官採用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不以是否未成年為限,只要影像涉及個資、肖像,即可認定為被害人。也因此,黃子佼持有的2259部影像中,影像中的所有人物都可能被視為受害對象,未來有「超過2000人」具備向黃提出民事賠償的權利。
劉韋廷表示,法官相當有智慧,正因為採用不同法條、擴大被害範圍,二審才會將刑度從8個月提高到1年6個月。雖然法院最終仍以黃子佼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悔意等因素,給予緩刑,但二審法官的判決方式,等於留下讓更多受害人日後求償的法律空間。
劉韋廷強調,社會不應簡化為「給錢就能免坐牢」的誤解,因為刑事與民事責任不同,黃子佼即使獲緩刑,仍可能面臨來自上千名被害人後續的民事賠償訴訟,整體法律責任遠未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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