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被控在「創意私房」論壇購買並持有2341個未成年不雅影片,一審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8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考量他認罪,與37位被害人成立和解,25日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刑1年6月,緩刑4年。婦女救援基金會認為,若法官只依違反個資法無法呈現該案件全貌,且嚴重忽略性影像被害人遭到數位性暴力的事實,要求黃應真正反省,對所有被害人與社會道歉。
不過,有被害人透過律師發表聲明表示不會上訴,但台灣高檢署仍表示,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提上訴。至於黃另持10位未成年的503個性影像部分,北檢移請高院併辦審理,高院以無從確認這些性影像被害人身分及其年齡,故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北檢表示,將由承辦檢察官另行偵辦。
判決指出,黃子佼從民國103年2月12日起,註冊成為「創意私房」網路論壇會員後,陸續購買、蒐集、下載37位女童及少女裸露胸部、性器或性交行為之性影像,並從112年2月17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刑罰生效日起,仍繼續以行動硬碟儲存性影像及個人資料。
二審高院審酌黃認罪,與37位被害人全數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失,獲對方同意給予緩刑宣告,判刑1年6月,宣告緩刑4年,須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3場次法治教育。
台灣展翅協會認為,若法院因「已和解」便輕判及緩刑,便是傳達要被害人願意和解、接受賠償,那麼即便嚴重犯罪也可「輕輕放下」,這與兒少保護的法律精神完全不符。
婦女救援基金會認為,若法官只依違反個資法無法呈現該案件全貌,並且嚴重忽略性影像被害人遭到數位性暴力的事實,黃子佼不應該找任何藉口理由合理化購買非法性影像,而是應該真正反省其行為,進而對所有被害人與社會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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