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黃子佼二審緩刑 民團批與兒少保護法律精神不符

編輯部
27天前
9 瀏覽
黃子佼二審緩刑 民團批與兒少保護法律精神不符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5日電)藝人黃子佼涉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案,今天判刑1年6月,緩刑4年等,民團批評,若法院因「已和解」便輕判及緩刑,與兒少保護法律精神不符,也破壞長期努力建立的兒少保護機制。

黃子佼涉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案,一審判刑8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1年6月,緩刑4年,須提供義務勞務180小時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可上訴。

對於此案,台灣展翅協會批評,黃子佼持有「大量兒少性影像」,高等法院卻以個人資料保護法論處,顯示法院對於兒少性影像犯罪的本質完全不理解,也輕忽兒少性影像案件的嚴重性。

展翅協會表示,世界各國都將持有兒少性影像視為嚴重的犯罪行為,該行為本身就是對兒少的性侵犯,造成兒少終身傷害,並且助長了性剝削兒少的犯罪市場,若法院因「已和解」便輕判及緩刑,是在傳達「只要被害人願意和解、接受賠償,那麼即便嚴重犯罪也可輕輕放下」的錯誤訊息,這與兒少保護的法律精神完全不符。

展翅協會也提到,在兒童權利公約在國內法化的情形下,法院應當以兒少被害人的保護與社會防制為優先,而非過度依賴「和解」來替代或弱化刑事處分,和解應視為補償機制的一環,不能「和解就沒事」。

展翅協會說,高等法院的判決正是在破壞政府行政部門與民間團體長期努力建立的兒少保護機制,司法實務仍需要在兒少性影像與性剝削議題上,進一步強化相關專業知識與敏感度,並有制定統一量刑基準的必要,以確保判決能充分回應對被害人的實質傷害及反映兒少保護精神。

對於黃子佼在二審宣判前聲明指「已與被害人全數和解」等,婦女救援基金會今天也發聲明指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於104年就已修法,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被查獲者,便會處以罰款並得令其接受2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輔導教育,只是112年2月才修法入罪,因此黃子佼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早已構成犯法行為,而非112年後才被認定為犯法。

婦援會說,黃子佼聲明稿中提到,因為愚蠢好奇心誤觸法律,但黃子佼實際持續購買上千部,且查得出來的被害人就有30名被害人,這已不是好奇心,而是滿足個人性慾,甚至有習慣或上癮的可能性,恐需要接受心理諮商輔導或治療。

婦援會強調,只要下載購買非法性影像,不管被害人成年或未成年都將造成終生傷害影響,黃子佼不應找任何藉口理由合理化購買非法性影像,而是應真正反省,並承諾未來不會再購買下載各種非法性影像,並呼籲社會大眾勇於檢舉或不購買下載。

婦援會呼籲刑法應該修法,將購買成人非法性影像入罪化,才能遏止被害人性影像不斷被進行散布、販賣行為,國內也應要仿效澳洲等國制定網路安全法,要求境內境外網路業者須負起法律責任,共同防堵各種新興網路數位犯罪行為,讓民眾有個安全、放心的網路數位環境。(編輯:李亨山)1141125

新聞來源: 原始來源

約 2 分鐘可讀完
分享

讀者評論 (0)

尚無評論

成為第一個發表評論的人吧!

首頁 新聞 商家 活動 聊天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