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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2男瑣事打架 先動手的罰100元 還手的為何拘3天?

編輯部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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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2男瑣事打架 先動手的罰100元 還手的為何拘3天?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瑣事引發打鬥導致被行政拘留的行政訴訟案件,先動手的錢某被罰100元人民幣(約14.2美元),還手的趙某卻被行拘三天,這是為何?

綜合黃河新聞網、法治日報報導,趙某與錢某同在一個市場做生意,門面相鄰。2024年4月,趙某將錢某門面顧客的手推車推到遠處,雙方因此發生口角。

趙某推落錢某的部分貨物,錢某打了趙某一拳,趙某抬手招架並後退兩步。之後,錢某沒有繼續毆打趙某的動作,但此時趙某上前抓住錢某的手將其摔倒在地,按住其頭部用力向地面撞擊。錢某奮力反抗,趙某這才鬆手。

錢某立即報警。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了解情況,讓頭部受傷出血的錢某先去治療,再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經鑑定,錢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派出所組織趙某與錢某進行調解,因雙方對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意見,調解未果。轄區公安分局對趙某處以行政拘留三日;對錢某處以罰款100元。趙某不服,主張是錢某先動手打人,其還手屬於正當防衛,不是毆打他人,遂起訴至柳北區法院。

柳北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案件爭議焦點是趙某被錢某打一拳後還手的性質,以及行政拘留決定的合法性。

事件起因是趙某將錢某門面顧客的手推車推到遠處,導致雙方發生口角進而相互辱罵,趙某對此存在過錯。爭吵中,趙某推落錢某的貨物,導致衝突升級,趙某對此亦存在過錯。

錢某先動手打趙某一拳,趙某抬手招架後退兩步,錢某沒有繼續攻擊趙某的動作,此時並未存在現實緊迫的不法侵害,趙某可嘗試以躲避、離開現場等方式脫離衝突並報警求助。但趙某立即還手,衝向前抓住錢某的手將其摔倒在地,在錢某已被制伏的情況下,趙某仍按住其頭部用力向地上撞擊數次,主動攻擊性強,是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缺乏正當防衛行為的意圖、被動性及必要性,屬於主動毆打他人。

趙某與錢某門面相鄰,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且錢某的損傷程度被評定為輕微傷,傷害後果較輕。公安分局認定屬於「情節較輕」情形,對趙某處以行政拘留三日,裁量適當。

報導指出,柳北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

報導說,被打一拳後還手構成正當防衛還是相互鬥毆?二者如何區分?法官的說法是,正當防衛與相互鬥毆具有相似的外在表現,但二者屬性存在根本不同。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具有被動性和防衛性。相互鬥毆是「不正對不正」,雙方都是為了侵害對方,具有主動性和攻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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