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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列呆帳損失 依不同情況備妥證明 以免遭剔除補稅

編輯部
1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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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列呆帳損失 依不同情況備妥證明 以免遭剔除補稅
企業營運過程中,難免會面臨債權無法收回情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面對實際發生的呆帳,企業應先了解債權無法收回原因,面對不同呆帳損失發生原因,企業在列報時也需要檢附不同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及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遇到下列兩種情形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該損失應先在「發生年度」沖抵已提列的備抵呆帳,沖抵不足部分可列報為當期損失。

第一種情況,是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導致債權的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

若是債務人倒閉、逃匿,企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準備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當債務人居住海外時,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相關機構驗證;若債務人重整、破產宣告,則必須提出法院裁定書;若為與債務人和解,就應備妥法院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或商業會、工業會和解筆錄。

企業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獲償,此時就須提出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若債務人依國外法令清算,應準備清算完結證明文件,及經駐外機關證明。

第二種情況,當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則要準備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拒收退回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呆帳催收的地址,應以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為準,如債務人已倒閉、逃匿,仍應將存證函寄送至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且要留意呆帳發生原因並取具符合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官員指出,過去曾有公司申報營所稅時列報呆帳損失,其中部分是拖延超過兩年的應收帳款,依規定,公司應提供郵局開立的「已送達」存證函來證明,但公司只寄存證信函,卻沒取得送達證明文件,結果這筆呆帳被剔除,因此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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