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掐死子女辯不凶殘 狠母判無期

編輯部
17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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掐死子女辯不凶殘 狠母判無期
長期施用毒品的蘇姓女子民國113年在新北市某汽車旅館用枕頭悶殺6歲兒子、9歲女兒,她辯稱有先餵小孩吃安眠藥再殺害,「手段並不凶殘」,但最高法院認定,她殺人過程中,子女都曾甦醒掙扎,她仍狠心持續掐頸終致窒息死亡,不採信她的辯詞,駁回上訴,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共2罪各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執行無期徒刑,全案定讞。

38歲的蘇女曾在百貨公司當櫃姐,113年5月12日母親節深夜,她帶著當時6歲兒子、9歲女兒入住汽車旅館,隔天早上再替小孩請假2天,謊稱帶孩子回南部探親,卻一直待在旅館內。

5月14日早上7時許她在旅館房內,已吸毒一整晚的蘇女,讓正在熟睡的女兒與兒子飲用了混有安眠藥的水,然後用棉被包裹女兒,用枕頭覆蓋女兒的臉部,並以右手壓住枕頭,過程中女兒醒來且掙扎,但蘇女仍以左手掐住女兒頸部,讓女兒窒息死亡。

蘇女殺死女兒後沒有罷手,繼續拉K,當天早上10時30分,她另用棉被包裹兒子後,跨在對方的身體上方,用枕頭覆蓋其臉部,並以雙手掐住頸部,過程中兒子醒來且抵抗,但蘇女仍持續掐頸,讓兒子也跟女兒一樣窒息死亡。

一審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後,認為她雖為單親媽媽,但有朋友或家人如父親、姊弟以及多個社福單位在精神與金錢上的支援,她竟僅因心情低落,認為子女是自己生的,所以有權殺死他們,無視孩子獨立的生命權,以致2名天真活潑、稚嫩無辜的幼童枉死,考量她坦承犯行,判處無期徒刑。

她不服提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蘇女先讓幼女與幼子飲用混有安眠藥的水,目的是殺死女兒的過程不要驚醒兒子,另外則是為了更容易殺人,確保殺死2人的結果,且她過程中,子女均曾甦醒掙扎,她仍痛下殺手。

她辯稱,曾先讓孩子飲用混有安眠藥的水,再一一殺害,手段並非凶殘,應量處更輕的刑度,法官認為不足採信,且認定她吸毒是為了強化殺人意志;況且新北市政府委任的告訴代理人到庭明確陳述,迄今找不到可原諒蘇女的基礎,懇請從重量刑,高院仍判無期徒刑。蘇女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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