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歲陳姓男子提供銀行帳號及密碼給他人使用,導致2名女子被詐團以假投資手法騙走70萬元。陳男喊冤辯稱為了辦理貸款才提供,一審採信他不知情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卻認定他「並非全然無辜」,改依幫助一般洗錢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
在科技公司外包商任職的陳男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在社群軟體IG看到貸款廣告後,與不知名的「陳副理」聯絡,並配合對方指示,向虛擬貨幣買賣平台申辦帳戶,且綁定其名下的兆豐商銀帳號,還將帳號、密碼提供給陳副理。同年8月28日陳男又將他的2個遠東商銀設定為此案的約定轉帳帳戶,再將帳號、密碼提供給對方。
同年9月2日,莊女、鄒女誤信詐騙集團假投資的話術,分別將60萬元、10萬元,電匯至陳男的遠東商銀帳戶。2女得知受騙後,訴請警方報請台南地檢署偵結起訴。
審訊時,陳男坦承將銀行帳號、密碼提供給陳副理,但辯稱因為急需貸款且債信不佳,在台灣申請貸款不會通過,對方跟他說可以幫忙送件至香港,並幫他製造一些消費資料,證明有還款能力,才會將銀行資料交付給對方,他也是受騙者,並沒有幫助詐欺、洗錢的犯意。
台南地方法院認為,陳男是信賴陳副理的話術,落入詐欺集團的圈套不自知,才交付銀行資料,並沒有任由他人違法利用帳戶的心態,判處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陳男具有相當的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並非不知世事的人,對於金融帳戶不可任意提供他人使用的道理,無法推諉不知,卻於陳副理提出違反社會常情的要求時一昧配合,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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