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張文在台北市隨機殺人事件震撼社會。最令人痛恨的是,一些躲在鍵盤後的嘴賤族,和一些趁火打劫的潛在犯罪族,近日一個個跳出來生事,增添社會不安的柴火。22日就有民眾預告當天下午將放置炸彈在捷運系統內。政府對這些趁亂生事的人應予以必要的懲處,以儆效尤。
此事件有兩個面向必須檢討,以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一是警察單位應提升應對這類突發事件的能力,二是應以法令手段嚴懲趁亂生事者。
此次警方應對張文一案的作為,社會大眾批評甚多。中山警分局中山一派出所所長李欣鴻因此在媒體鏡頭前說:「警方不是沒盡力,而是盡力了仍無法阻止傷亡」,說到激動處忍不住哽咽。
在此,我檢討的不是警方「有沒有盡力」,而是質疑警方處理這類暴力事件的「專業能力」不足。我同意警方的解釋,說張文事先謀畫縝密且明顯設置斷點規避查緝,讓警方遭遇巨大的查緝難點。但鏡頭會說話。7名警察追緝張文到百貨公司頂樓的安全門,不僅沒有人持警槍警戒,還躊躇觀望要不要進入門內,讓人對這群警察有應對能力不專業的印象。
再者,依據台北警方的說法,張文在北捷犯案前,曾先犯下3起都發生在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轄內的縱火案,讓警方已發覺不對勁。但當時警方只就「單一社安案件」處理,鎖定張文身分查他的住處及行蹤,未警覺到這不是單一偶發事件,未向上級通報採取全面性的維安作為。如果能在知悉3起縱火案後立即部署,很可能會減少這次的傷害。
至於那些趁亂生事一族,社會不能以「他們只是嘴賤,沒有真正做」的理由給予過多的寬容。因為他們的嘴賤不只讓社會感到不安,也浪費了維安資源。
《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加重版。這些都屬輕罪,而法院審判實務上只要犯行「惡性不大」,被告又認罪,絕大多數輕判。
張文事件發生後,有趁機生事者嗆聲「中山砍人不揪」,或放言高捷、台鐵也會有放炸彈等事,引發社會不安。對這種趁事危言的人,警方抓到後,檢察官都予幾萬元交保,之後很可能被法院判個3、5個月徒刑,然後易科罰金了事。
我認為,檢察機關應正視這些嘴賤族對社會安全的危害至鉅,不應過度寬容,而應體認《刑法》恐嚇公安罪是屬有必要時可以羈押的犯罪,應在接案時聲請法院羈押這些嘴賤族,給予當頭棒喝,讓他們警醒,了解恐嚇公共安全是會「坐牢」的,以警告及阻卻任何可能的模仿者。(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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