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5位大法官在未達新修正《憲訴法》8人門檻,也未達舊版《憲訴法》3分之2的6人門檻情況下,昨(19)日宣告新修正《憲訴法》違憲即起失效。對此,時常評論時事的「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黃士修在臉書撰文提到,德國1933年授權法不是開玩笑的,當年納粹黨也把在野黨直接扣除,宣稱滿足3分之2修憲門檻,開啟希特勒獨裁時代。
黃士修直呼,大法官遂行總統賴清德的意志,簡稱「德意志」。大法官尤伯祥寫違憲判決,「尤」點意思,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有95頁,後面是協同意見書,幾乎成一本小書了,果然是新書發表會。
黃士修逐一列出協同意見書內容:
憲法對大法官行使職權,未規定要依法,故不受不當法律拘束。
不對喔,沒說你能自行認定不當法律。
民國47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施行前,司法院釋字第1至第79號,不因無法律受影響。
不對喔,沒說有法律後你能不守法。
憲訴法不應妨礙大法官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
不對喔,法律不得牴觸憲法,但仍規範你的職權。
人數門檻既作為審查標的,不應同時作為自身規範。
這段是最弔詭的。5位大法官認為,我們照程序開會,等於先認定憲訴法合憲了,所以我們不照程序開會。
因論理矛盾,故憲訴法不得作為程序,不生「未審先判、組織不合法」的問題。
先認定憲訴法違憲,且明知湊不齊開會人數,代表你也知道是未審先判、組織不合法啊!
本庭自得決定審查程序為修正前之憲訴法,合憲。
大法官不能選擇性遵守法律。更何況,今天是少數大法官選擇性遵守法律。法定人數15位,你們只有5位,就賦予自己無限權力。
拒絕評議的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
你說舊憲訴法合憲,但仍不滿足舊法門檻6人。於是5位大法官把3位大法官直接扣除,現有總額變為5位,一致宣判違憲。甚至只有1位大法官,也能排除其他人,自行宣判違憲,同意率永遠100%。
總統提名7位大法官,立法院全部否決。
誰癱瘓憲法法庭?全國幾萬名法律人士,找不到7位能被立法院接受的人選,因為賴清德根本不願意提。
113年12月20日修正的憲訴法,三讀以無異議方式通過,沒有表決,有重大瑕疵。
大法官已經在干預立法了,若無異議則省略表決,乃國會慣例。112年5月26日修正的憲訴法,也以無異議通過,你卻認為合憲。自打嘴巴。
法律影響大法官職權的行使,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魔鬼藏在,大法官不代表憲法。大法官職權由憲法賦予,但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由法律賦予。
黃士修說明,自《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訴訟法》都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規範大法官權力。例如,原版的憲法法庭,只處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新版的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釋憲的功能,是立法院制定《憲法訴訟法》新增的。不是一句「大法官功能不容中斷」就能拒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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