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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重大犯罪不得假釋 司院促請政院考量「有無違反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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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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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重大犯罪不得假釋 司院促請政院考量「有無違反國際公約」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行政院10月底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增訂兒虐致死、故意殺人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若判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釋,日前會銜司法院;司法院研議後,加註3點意見,應考量有無違反國際公約的禁止酷刑原則、獄政管理或矯正有無窒礙等情形,促請政院留意及釐清,以兼顧社會安全及人權保障。

司法院今上午由代理院長謝銘洋主持院會,通過行政院所提的刑法部分條文,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將於辦理會銜作業後函復行政院。

行政院為遏阻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兼顧刑罰衡平及比例原則,10月30日就刑法新增草案明定兒虐致死、故意殺人、殺人未遂等特殊重大犯罪,經判無期徒刑或逾10年以上者,不適用假釋規定。司法院表示,為回應近日外界就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關於不得假釋部分的疑慮,經參考相關論點研議後,加註3點意見,促請行政院留意及釐清,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

司法院加註意見,包括「有無違反國際公約所揭櫫之禁止酷刑原則」;司法院指出,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歐洲人權公約及已內國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分別規定「酷刑」的定義及「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的處遇或懲罰」的意旨,而此條文草案關於不得假釋的修正內容,是否屬於公約所稱「酷刑」或類似處遇或懲罰,有無違反上開公約的禁止酷刑原則,建請行政院說明及釐清。

司法院另一項加註意見,則是促請行政院評估「在獄政管理或矯正上有無窒礙」之處;司法院認為,以此條草案所定不得假釋罪名的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犯為例,大部分所獲刑度均落在「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的範圍內,若一律不許假釋,在獄政管理或矯正上有無窒礙之處?建請行政院詳細評估。

此外,司法院也建請行政院留意「相關連的條文是否一併修正」。司法院指出,刑法第77條第2項第3款的「鑑定」用語在此次修正刪除,則相關連條文即刑法第91條之1的「鑑定」用語是否一併修正刪除,促請行政院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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