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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國條款」過時無效? 前大使反駁:憲章未經修改仍有效

編輯部
2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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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國條款」過時無效? 前大使反駁:憲章未經修改仍有效
日本外務省認為聯合國憲章中的敵國條款於1995年經聯合國大會決議,已經過時,實質上等同失效,且中國也投下贊成票。對此,前大使介文汲認為,法律條文沒有「過時」,只有「有效」和「無效」,「過時」不是法律名詞。「敵國條款」至今仍在聯合國憲章裡面,以成文法律來說,沒有經過正式法定程序修改,目前就是有效!

中國大陸駐日本大使館21日在社群平台「X」上正式引述《聯合國憲章》的敵國條款,指出該條款規定法西斯或軍國主義國家的任何一國有再次實施侵略政策的任何步驟,中法蘇英美有權對其直接實施軍事行動,無須安理會授權。

對此,日本外務省23日在FB回應,1995年,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決議,承認《聯合國憲章》中所謂的「前敵對國家條款」已經過時,實質上等同失效,中國也投下贊成票。任何認為已失效的條款仍然有效的說法,都與聯合國已做​​出的決定相悖。

郭正亮24日在《新聞大白話》指出,日本反駁聯合國憲章的部分,是有點誤解。1995、2005年聯合國有討論過戰敗國條款要不要拿掉?當時是日本在運作,認為條款已經「過時」所以「建議」應該拿掉。「建議」案有表決,中國大陸也投贊成票,但最後並沒有正式修改聯合國憲章刪除戰敗國條款。

前大使介文汲也解讀,「敵國條款」至今仍在聯合國憲章裡面,跟原始內容一致沒有變過。以成文法律來說,憲章法律條文文字還存在,沒有經過正式法定程序修改,目前就是有效!

介文汲分析,聯合國大會的建議案或決議案,在聯合國的法規體系沒有拘束力,而且是建議安理會修改,可是事後各國並未修改法條。日本用了一個法律上並不存在的名詞--「過時」,法律上條文沒有「過時」,只有「有效」和「無效」,「過時」不是法律名詞。

介文汲認為,從法理上來說,中國大陸有權對於軸心國也就是日本等國若違反戰敗承諾,可以不經過安理會授權直接採取軍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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