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許賢德,涉利用職權收受清潔隊員人事案賄賂達280萬元,並詐領公款19萬7740元。今年4月2日方被檢方起訴移審澎湖地院後280萬元交保,除面臨司法追訴外,近日復被監察院以嚴重敗壞官箴,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許賢德是被檢廉查出,自2016年起,分別與許姓女子等6人期約對價錄取清潔隊員,共談妥360萬元價格、實際收受280萬元賄賂,因此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且另與公所許姓職員涉嫌詐取「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回饋編列核撥的補助款19萬7740元,共犯貪汙治罪條例之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在被羈押4個月後,於今年4月2日遭檢方偵結依貪汙等罪起訴,移審澎湖地方法院審理中,並於4月21日復職。
監察院指出,被彈劾人身為望安鄉鄉長,本應廉潔自持,恪遵法令,竟未能禁絕貪念,利用其對清潔隊員之人事任用權,公然賣官鬻爵,索取並收受賄賂,視公務員人事進用之公平性與廉潔性為無物;復利用其職務上辦理國防部睦鄰補助款計畫之機會,非但未思將經費用於地方公益,竟視公款如私囊,先以「假活動、真廟會」之方式,詐領活動經費,供其私人餐敘、捐獻;更甚者,指示下屬勾結廠商,以浮報、虛報採購單據之方式,將公款挪為清償其私人酒帳、禮品等債務,並將浮報差額「寄款」於廠商,形同設置私人小金庫,其貪瀆舞弊,顯有違失。
經監委蔡崇義、王美玉、鴻義章所提彈劾案,認為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與政府信譽,顯有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之必要,因此監察院於12月9日審查通過,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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