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加盟主花25萬元加盟某知名地瓜球品牌,結果前年8月起卻被總部認為合約已滿未再供貨形同「被解約」,加盟主不滿,認為總部違約,要求總部賠償他13個月停業損失及25萬元加盟金,法官認為該合約有「自動續約」條款,判加盟主勝訴,扣除租金後,總部應賠償51萬元營業損失。
判決指出,李姓加盟主2021年3月21日加盟該地瓜球品牌,合約自同年4月20日起自隔年7月19日止,首次合約期滿後再和總部續約1年,並將營業地點自屏東搬到高雄,合約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隔年7月19日止。
第二次合約期滿後,加盟主持續叫貨2次,但2023年8月2日起,卻被總部認為合約早已期滿未再供貨給;加盟主不滿,認為當初總部傳訊說要解約時他不同意,還要總部繼續送貨,結果卻被認為合約期滿終止,侵害他權益。
加盟主認為,第二次續約至2023年7月19日期滿後,他還有叫兩次貨,可見當初簽的合約已自動續約,他被總部片面解約後,被迫到飲料店打工,損失慘重。
加盟主計算後,認為當初加盟金、設備共投入25萬元,另從2021年4月起至2023年8月被解約為止,他進貨941盒,每盒平均獲利約1500元,換算月營收約5萬元,以停業13個月計算,加上加盟金等,向總部求償85萬5330元。
總部挨告後反駁,稱第二次合約期滿前,雙方就未來是否續約及續約內容遲無共識,兩邊合約早在2023年7月19日就結束,且當初他也傳訊息給加盟主父親討論解約,李父還傳「0K」貼圖表示同意,且加盟主事後更改招牌名繼續營業,可見營業未受損失,不應向他求償。
不過,高雄地院法官檢視合約,認為合約條款載明若要終止合約,應在期滿前2周通知對方,否則視為續約,再另簽定合約,換言之若未通知他方不再續約,該合約便自動展延,繼續生效,因雙方都未提出不續約的書面資料,合約應自動展延1年。
至於李父回傳「0K」貼圖表示同意解約一事,法官則認為李父只是回覆總部同意討論解約意象,並不代表對話及應答就有終止契約的意思。
法官認定該契約已自動續約,又未經合法終止,仍具合法效力,總部未履行供貨義務,應賠償加盟主營業損失,扣除租金、品牌使用費等,每月收入以3萬9400元計算,合計51萬元,至於加盟金則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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