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與台開公司大里工業區抵扣航太工業區及文山工業區開發成本後的結餘款及遲延利息訴訟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6日更一審宣判,判決台中市政府勝訴,台開公司應給付市府新台幣1億6041萬8364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利息費用計算至判決日止約8355萬元。
市府經發局表示,此案於111年10月26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市府二審判決市府勝訴,台開公司應給付台中市府2905萬3560元及相關利息,因判決金額未採計大里工業區結餘款加計利息等金額,與市府訴求差異過大,故於111年12月7日向法院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13年4月24日判決上訴有理由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台中高分院16日宣判指出,原判決關於駁回市府後開第二項的訴訟(即請求台開公司返還大里工業區開發合作案之結餘款)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的聲請,暨訴訟費用的判決均廢棄。台開公司應給付台中市府1億6041萬8364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另針對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市府以5347萬3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台中市政府表示,市府與台開公司間精密一期結餘款、代辦費、台中工業區護坡地及三工業區等4件訴訟案業經法院判決本府勝訴,截至今年12月16日止台開公司須給付市府結餘款及代辦費加計利息約29億餘元,市府已委託律師持續查調台開公司資產及辦理強制(假)執行作業,依法追回台開公司所有應給付款項,維護台中市民及市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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