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卓榮泰不副署《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賴清德總統隨後以錄影談話表達支持。至此,「閣揆不副署」已不再只是學理討論,而成為具體的政治實踐。然而,若回到我國憲政制度的根本設計,這樣的操作不僅在法理上站不住腳,更可能將行政院長推入高度風險的憲政陷阱。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公布法律與命令,須經行政院長副署。副署制度的本旨,在於要求行政首長對即將執行的法律負起政治與法律責任,確保行政行為依法進行,而非賦予行政院長對立法院立法成果行使政治否決的權力。副署,是責任的承擔機制,不是政治表態的工具。
1997年的修憲之前,行政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具有相對獨立的政治正當性,副署權因此帶有制衡意義;但修憲之後,立法院同意權被移除,行政院長完全由總統任命,其權力來源與憲政定位已發生根本轉變。在此制度下,行政院長不再是與總統並立的政治主體,而是總統施政責任鏈的一環。
正因如此,綠營稱「郝柏村曾不副署」作為今日的類比,本身就是一個被刻意放大的假議題。事實上,當年並未發生真正的不副署行為。當時李登輝總統僅曾徵詢郝柏村,是否考慮提出擢升蔣仲苓為一級上將的人事案;郝柏村因個人因素明確表示,若提出該案將不予副署,李登輝遂未提出該案,憲政程序並未啟動,自然不存在任何不副署的先例。這只是政治溝通中的事前表態,並非憲法程序中的正式行為。
在現行憲政架構下,總統依法有公布立法院通過法律的義務,行政院長亦須依法副署。若以政治理由拒絕副署,實質上等同以行政權對抗立法權,不僅缺乏憲法明文依據,更可能構成廢弛職務的重大爭議。這不是抽象的學理問題,而是未來可能被具體檢視的責任問題。
在不副署《財劃法》之後,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的停砍公教年金相關法案也成為下一個不副署標的。賴清德日昨公開表示:公教年金改革不應因倉促修法而走回頭路,更不該將年金破產風險推給下一代。問題在於,法律是否違憲、是否符合民意,從來不是由總統或執政黨自行裁定,而應交由憲法解釋機制處理,並最終回歸選舉結果的檢驗。
尤其在大罷免行動已遭民意否決之後,當前以藍白為多數的國會,正是最新且具正當性的民意展現。若此時改以不副署作為政治對抗的替代戰場,只會加深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制度對立,動搖憲政秩序的穩定。
政治可以攻防,但憲法不能被任意拆解。行政院長若在明知副署已不具實質否決功能的情況下,仍配合高度爭議的政治操作,短期或許能替總統承擔政治壓力,長期卻可能讓自己成為責任歸屬的唯一承擔者,一步錯,步步錯,不可不慎!(作者為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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