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何姓男子原計畫於去年搭乘星宇航空前往美國就學,卻在登機前被航空公司告知不符合入境規定而拒絕載運,為此向星宇航空求償新台幣31萬餘元。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星宇航空事前已向美方求證,何男的抵達時間早於美國規定「開學前30日內」才能入境的規定,並非無故拒載,判決何男敗訴。
據《三立新聞網》報導,何男表示,2023年7月14日原訂搭乘星宇航空班機前往美國洛杉磯就學,卻在登機前遭航空公司地勤人員攔下,理由是其入境文件有問題,拒絕讓他登機。
何男指出,由於無法如期前往美國造成房屋租金、搬家費等損失,也對其精神造成壓力,遂向星宇航空求償31萬餘元。
星宇航空則表示,7月14日地勤人員依規核對何男的學生入境文件時,發現他預計抵達日期早於美國聯邦移民法規所規定的開學前30日內入境期間。
公司隨後聯絡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確認,即使何男搭機抵達,美國也會拒絕其入境,因此依法拒絕讓他登機,並非無故拒載。
對此,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航空公司已向美方查證確認,何男未能提出其權利遭侵害或具體損害的證據,因此判其請求損害賠償無理由,全案駁回。判決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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