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林姓男子4年前因酒駕超速,撞上33歲從事半導體業的余姓工程師,余男因患有糖尿病、傷口癒合不佳,住院及治療時間比一般人延長87%,加上四肢的後遺症嚴重,經鑑定勞動能力減損25%,余男向林男請求醫療、精神撫慰金等645萬餘元。但林男認為,余男因本身糖尿病導致傷口難復原,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係,應減輕賠償。彰化地院則引用「蛋殼頭蓋骨理論」,裁定林男不能因對方特殊體質或疾病而減免賠償,判決須賠償270多萬元。
判決書指出,2021年2月12日下午,林男酒後開車到溪湖鎮彰水路三段,以時速70到80公里通過路口時,不慎撞上騎機車左轉的余男,余男當場人車倒地,造成右前臂、右手背、右小指以及右大腿骨折等嚴重傷害,林男酒測值約0.57mg/L,而當地速限則是50公里。
余男送醫後緊急開刀,但因本身患有糖尿病,傷口癒合能力差,甚至因為傷口感染、壞死風險高,後續多次進行傷口清創,右手小指被迫截指,前後到6家醫院手術與復健,總共住院124天才康復。
余男提出求償時主張,自己在半導體公司上班月薪約7萬多,原本工作發展無礙,身體也健康,但車禍造成他的右側橈股骨折、右手小指截肢、右大腿近端股骨骨折等,髖關節活動也受影響,經彰化基督教醫院失能鑑定,整體勞動能力減損比率達25%,要求包括勞動力損失407萬元、醫療費29萬元、未來修疤手術費37萬元、精神慰撫金30萬元等,共求償645萬元。
林男則辯稱,余男因左轉未禮讓直行車,騎車轉彎「切西瓜」才釀禍,認為肇責比例應該降低,另外他也質疑,余男因糖尿病延長住院及復健天數,並非車禍導致,不應該由他負擔。
經法官審理,依據醫院檢定報告,認為余男因糖尿病,車禍送醫時,血糖是正常上限的3倍,骨折癒合時間較一般人延長87%,因此多住院78天。依據「蛋殼頭蓋骨理論」,受傷者意外的虛弱並不能成為對其造成的任何傷害嚴重性的有效辯護,因此不論余男體質如何脆弱,林男都應對其特殊體質或疾病所加劇的損害負責,不能主張減免。審酌余男損害金額為540多萬元較合理,雙方過失各半,林男應負擔一半,判決應賠償27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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