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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 聚眾施暴後和解 2男獲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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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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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 聚眾施暴後和解 2男獲輕判
台東市今年7月發生街頭聚眾施暴案,廖男、陳男2名被告夥同1名少年,在公共場所攜電擊棒等物施暴,造成被害人受傷。法院認定行為依法可加重刑度,但因犯行短暫、事後調解完成,裁量不予加重,依妨害秩序罪判2名被告各6個月徒刑;少年另案審理,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7月16日晚間10時許,郭姓少年在台東市因細故與陳姓被害人發生口角,衝突擴大後,郭隨即聯絡廖男與陳男到場聲援,3人隨後在公共場所聚集,對陳姓被害人施暴。

衝突過程中,郭姓少年率先持安全帽攻擊被害人頭部,廖男除徒手毆打外,並以隨身攜帶的電擊棒攻擊,陳男則以腳踹方式加入施暴行列,衝突造成陳姓被害人頭皮、臉部多處擦挫傷,並有牙齒鬆動位移等傷勢,現場一度引發周邊民眾側目。

警方接獲報案後趕抵現場,當場將廖男與被告陳男以現行犯逮捕。法院指出,3人結夥在公共場所施暴,足以造成公眾恐懼不安,破壞社會秩序;且2名被告均為成年人,明知同行者為未滿18歲少年,仍共同犯案,並攜帶電擊棒等凶器,依法均符合加重其刑要件。

不過,法官審酌衝突時間短暫,未波及其他路人,不屬於幫派型或預謀性聚眾暴力,2名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完成賠償,傷害告訴亦已撤回,且兩人均無前科。對此,法院最終裁量處法定最低刑度,各判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沒收犯罪工具電擊棒,郭姓少年另由少年法庭審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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