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行人地獄再現!新竹地院近期連續對多起汽機車撞死行人案件做出判決,法官對肇事駕駛未注意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導致多名行人寶貴性命喪生輪下,除感遺憾外,也以肇事者是否積極與家屬和解,作為量刑重要依據。
法官調查,今年2月14日中午劉姓補教老師開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竟貿然搶先左轉彎,撞上行人陳男,致陳男頭部外傷顱內出血及腦挫傷,送醫不治。
法官審酌劉男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致肇生本件事故,除導致被害人傷重死亡外,同時造成家屬痛失至親,承受無法抹滅傷痛,實屬不該;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最後依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8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
此外,去年11月9日清晨5點多,翁女開車沿新竹縣新豐鄉新興路行經交岔路口,貿然左轉經過行人穿越斑馬線,撞上行人陳男,陳男因反作用力被彈拋至新興路北上車道,因頸椎骨折造成四肢癱瘓無法起身避難,5分鐘後張男騎機車經過,因翁女疏未於陳男後方50公尺處擺設三角警告標識,用以提醒用路人注意,僅閃爍危險警告燈光並斜占快車道,另有路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揮手示警,然張男竟疏未注意危險警告燈光、亦未注意有路人示警,而未能查覺車道上有陳男躺在地上,遂騎機車直行通過,致其車輪前端輾壓陳男胸部,張男緊急煞車而致機車右斜傾倒,致陳男心臟因受胸骨及脊椎骨施壓夾擠,右前前壁破裂、血液外溢形成心包填塞,當場心因性休克而死亡。
法官審酌張男無駕駛執照猶執意上路,且未注意車前之警告燈光與路人揮手示警,即貿然前行,致使車輪輾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所生損害極為重大且難以彌補,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調解,其有中度身心障礙,法官依無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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