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日公布查定課徵的營業人,也就是俗稱小規模營業人,如果使用行動支付,可以持續享受營業稅率1%的優惠措施,延長3年到117年12月底。不過,為了避免小規模營業人「申請不用」、鑽優惠漏洞弊端,財政部也增設「停止適用條款」具有3種條件就停止適用優惠。
財政部自107年開始推動小規模營業人如果導入行動支付,享受1%營業稅即使是達到每個月營業額超過20萬仍可持續,該項優惠政策原今年底到期,財政部今日宣布,延長到117年12月31日止。
除了原有的行動支付外,如果業者有行動支付功能的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的結帳收款者,也符合優惠稅率。此外,財政部增訂3項「停止適用條款」,避免小規模營業人為了規避開發票、適用5%稅率,而申請行動支付,但實際並無使用。
這3大停止適用條款為:單季行動支付比率為零;累計行動支付比率未達設定目標,第1季至第ˋ季累計行之比率未達5%、第第7季及第8季、第9季及第10季、第11季及第12季,各該2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9%、13%、17%、21%。
以及單季銷售額超過240萬、換算每月營業額超過80萬,財政部認為,該營業人已經具有開發票的能力,因此也不能再享受小規模營業人1%的優惠稅率。
此外,考量我國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針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例如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使用統一發票日趨方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因此財政部也宣布這類店家已達20萬元者,自118年1月1日起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將請各地區國稅局針對是類營業人加強宣導,並輔導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同時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後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使用率,落實減碳目標。
此外,為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結帳收款,依本規範申請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3年緩衝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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