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內政部8日預告修正「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一、赴陸探親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二、未涉國安等職級公務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修正為「7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三、增訂各機關知悉返台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失聯之通報機制。
內政部表示,本案是為配合「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之重大政策,且相關精進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依內政部主管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預告期間為7日。
內政部說明,鑑於近年中共於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積極誘拉我公務員,同時違法逮捕、羈押、盤查案例不斷累積,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
「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於1993年4月30日訂定發布施行,嗣歷經13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2023年4月26日。為配合強化公務員赴陸管理政策,擬具「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修正草案。
修正要點包括一、修正條文第6條: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二、修正條文第7條:修正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修正為「7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以及三、修正條文第10條:增訂各機關構知悉返臺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失聯之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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