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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擬修公務員赴陸規定 地方首長、涉國安者探親奔喪限縮三親等內

編輯部
1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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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擬修公務員赴陸規定 地方首長、涉國安者探親奔喪限縮三親等內
內政部表示,由於近年中共積極誘拉、違法逮捕羈押台灣公務員,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安全風險升高,因此預告修法,針對地方縣市首長、涉及國安的公務員等申請赴陸探親、奔喪親屬的親等,由四親等內改為三親等內;另也規範,未涉及國安的公務員高階主管與警官等,若要申請赴陸,由2天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改為提前7天申請。

內政部近日預告《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草案指出,鑑於近年中共於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積極誘拉台灣公務員,同時違法逮捕、羈押、盤查案例也不斷累積,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為配合強化公務員赴陸管理政策,因此提出修正草案。

許可辦法第6條原先規定,擔任行政職務的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符合探視四親等內親屬、從事業務相關活動或會議等5種情況可以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不過,內政部指出,為維護兩岸交流往來安全,並考量親屬關係遠近實際需求,因此本次修法參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3條規定,就申請探親、探病或奔喪的親屬,其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

根據政府公布親等關係圖,一親等包括父母、子女;二親等包括兄弟姊妹、祖父母、孫子女;三親等包括伯父、姑姑、叔叔、舅舅、阿姨、曾祖父母、曾孫、姪子女、外甥子女等;四親等包括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此外,內政部說,由於受理赴陸申請案,需要時間會商相關機關,因此也修正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的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3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的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天的「2個工作日前」修正為「7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另外,內政部指出,為建立公務員赴陸返台通報表異常情事或申請人赴陸失聯的通報機制,因此增訂,各機關(構)知悉返台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失聯,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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