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一對國中生情侶,去年5月在一家電影館包廂內合意發生性行為,女方父母得知後氣炸,認為損害女兒的身體權、貞操權,並侵害他們對女兒的監護權,對少年和父親提告,連帶求償150萬元。台中地院法官審酌「兩小無猜條款」後,判少年及父親應給付少女與父母3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少女的父母提告表示,少年明知女兒未滿14歲,卻在2024年5月12日下午2點多,在台中一家電影館的包廂內,對她做出性交犯意,侵害女兒的身體權、貞操權,還有他們的監護權,且情節重大,聲明少年與父親要連帶賠償少女和父、母各50萬元。
少年的父親審理時則辯稱,2人事發時是男女朋友,發生性行為是合意性交,兒子已經接受懲罰、接受感化教育,少女和父母求償的金額過高,自己僅能負擔10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時認為,少年雖未違反少女意願與她發生性行為,但當時為未滿14歲的少女,身體發育未臻健全,性知識尚有不足,屬無性自主能力之人,仍屬故意不法侵害少女的身體、健康及貞操權,而少女父母日後也需耗費更多心力照顧她,因此3人對少年和父親連帶求償有所根據。
不過台中地院表示,少男行為時年僅15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之人。經考量俗稱「兩小無猜條款」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立法理由也揭示,年齡相若的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情形,若一律以第227條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一律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官審酌相關情狀,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後,判決男方應賠償少女20萬精神慰撫金,少女父母各請求精神慰撫金,則以5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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