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全教總今(10)天召開記者會指,「特殊教育法」前年修法增置「專職鑑評員額」與提供合理的鑑評待遇,但特教老師蠟燭還在兩頭燒。教育部晚間回應說明,國教署113至114學年度核定增置專職鑑定評估人員共100名員額,至114學年度計有21縣市已配置專職鑑定評估人力提供服務,其中依核定員額足額進用者包括台南市、宜蘭縣、嘉義縣、台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嘉義市及連江縣等9縣市,教育部予以肯定,亦即六都中僅台南市達標,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高雄市都須再努力。
教育部表示,針對尚未足額進用之縣市,國教署已請地方說明未進用原因,並確認該縣市特教教師承辦之鑑定案件量是否符合規定,同時請各縣市務必盡速聘足人力、善用中央補助經費,並確保鑑定評估服務之品質與量能。
教育部也說明,國教署自113學年度起、2年編列近3億元,用以精進縣市特殊教育鑑定評估人力與合理待遇等配套措施,補助縣市辦理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增置專職鑑定評估人員、購置評估工具、評估報告費及跨校評估費等,全國培訓完成的鑑定評估人員人數持續增加,近2年共增860人,目前共9411人。
教育部表示,去年4月29日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規範地方政府透過辦理培訓及落實合理待遇等方式,使其主管學校及幼兒園均能具備充足鑑定評估人員,並明定培訓資格放寬至相關專業人員、教師、教保員,鼓勵具鑑定評估人員資格之退休教師回流服務;另為減輕鑑定評估人員工作負擔,亦規定每人每學年不超過10案為原則。
此外,教育部指出,依該辦法第12條有關鑑定評估人員於校內或跨校辦理之公假、課務排代、交通費、評估報告及跨校評估費等規定,自去年8月1日起施行,其餘規定為因應各縣市布建培訓、人力等前置工作,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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