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聯席會議今初審通過審計部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審計部置政務副審計長1人、常務副審計長1至2人,並規定政務副審計長的適用資格,引發專業與獨立性的疑慮。審計長陳瑞敏指出,會強化政務副審計長獨立及專業,若沒辦法達到,增設上就任用常務職。國民黨立委王鴻薇也要求,審計部應該成立專門監督機制或小組,以查核國防特別預算執行。
司委會今排審「審計部組織法第7條、第10條及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審計部所提書面報告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為因應政府職能擴張,置副審計長2人至3人,且其中1人列政務職務,以及因應審計業務需求,希望增置實際執行查核的審計人力等。
朝野立委皆針對增設政務副審計長提出質疑,擔心如果是政務任用,是否有辦法維持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質疑,政務副審計長要如何不受行政院派下來督軍?如何讓國人能感覺公正客觀?從組織架構下來看,增設政務副審計長就是有問題。
陳瑞敏表示,政務副審計長也要能維持獨立、專業,若能有強化機制,避免外界有疑慮,對審計也是一大助益;若真的沒辦法達到,那設上就維持常務。
此外,國民黨立委王鴻薇指出,審計部是負責監督預算執行的重要機關,針對近年來國防特別預算中採購延宕、編列浮濫、金額龐大情形,建請審計部應該成立專門監督機制或小組,以查核國防特別預算執行。
陳瑞敏回應,針對F-16V戰機的採購執行上有成立查核小組,要求國防部針對延宕狀況延後付款370多億元的經費。審計長也會針對國防預算成立查核小組,稽查國防預算執行狀況,對此王鴻薇也支持與肯定。
最後,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審計部置政務副審計長1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常務副審計長1至2人,職務列簡任第14職等,輔助審計長處理部務。政務副審計長的資格適用審計部組織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即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以及曾任副審計長5年以上,或審計官9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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