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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商爭議案件今年倍增 勞動部揭協商過程4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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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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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商爭議案件今年倍增 勞動部揭協商過程4大爭議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工會在執行團體協商的過程中,經常會遭遇雇主以各種方式拒絕、阻撓協商,因而遭工會申請裁決,進而成為「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歸納出4種最常見的態樣,呼籲資方勿阻撓團體協商,恐違反團體協約法、觸犯工會法,進而遭裁決委員會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將依法裁罰,統計自100年至今(114)年11月底止,已有247件裁決案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勞動部100年5月1日成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聘請熟悉勞工法令與勞資關係的法律實務審判專家或教授擔任裁決委員,統計自100年至今(114)年11月底止,收到821件裁決申請案件,共有442件作成裁決決定,其中有247件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駁回170件,不受理25件;另有和解成立190件。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度截至11月底止,裁決委員會共收到50件裁決申請案,其中有12件與團體協約協商資格或是團體協約程序爭議相關案件,較 112、113 年度各僅有 5 件,今年度此類案件比例明顯偏高,增加了超過1倍。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指出,根據過去的裁決案例分析,最常發生4種團體協商不當勞動行為類型,第1類為「協商資格爭議」,曾有雇主在經地方主管機關確認工會的協商資格後,卻未立即展開團體協商,反而再次質疑工會的協商資格。

第2類是資方在工會提出團協版本後,並未在60日內提出協商對案,或是曾有雇主僅以口頭方式與工會協調召開協商會議的時間,卻未正式提出協商對案,因此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第3類是資方「片面實施協商方案內容」,王厚偉指出,曾有資方在與工會雙方進入實質協商程序後,資方卻直接片面實施原本團協中協商的內容,反而讓會員質疑,資方已實施相關措施何需工會爭取?使工會處於不利處境,減損工會實力,因而被認定是不當勞動行為。

第4類則是勞資協商達成共識後,卻由董事會或其他後續組織「否決」該協商共識。王厚偉提醒,對於工會而言,協商過程漫長,工會實際付出極大成本及時間,且每次協商雇主都必須指派經授權的協商代表參與,因此,雇主自不得協商完成後再以董事會否決等理由拒絕簽約。

勞動部呼籲勞雇雙方在協商團體協約的過程,應理性對話,雇主也應尊重工會自主及合法運作,避免任何干預或打壓行為,若遇協商僵局或爭議,可先透過地方政府的調解機制,迅速排解紛爭,促使雙方再度回到協商談判軌道上,維持和諧的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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