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有商業、公司負責人不熟悉或忽視勞動法令而違法,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商業登記法、公司法案,商業、公司負責人未來在申請登記後,應參加勞動權益講習,確保受僱勞工應有權益並降低違法風險;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其資訊網站註記公司參加第一項勞動權益講習與否情形。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十一月初初審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提案版本外,也按照民進黨立委邱議瑩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牛煦庭等人提案說明,鑑於商業負責人因不熟悉或忽視勞動法令而違法受罰,甚至衍生其他糾紛者,為要求於商業設立登記前參加勞動權益講習。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公司法」第三八七條之一、第四四九條條文修正案,以及商業登記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卅七條條文修正案,二讀、三讀過程中皆無異議通過。
商業登記法、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均為新增條文,考量法案通過後還需訂定相關子法等前置作業程序,三讀條文規定,法條將於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此外,立法院會也通過公司法的附帶決議,為維持勞動講習品質,及協助提升雇主勞動權益的法遵意識,講習的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的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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