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9日審理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500萬元案,辯護律師錢建榮轟檢方違法監聽,主任檢察官呂象吾當庭反擊,並引用錢的高院判決指出,依法定程序監聽偶然獲得另案證據也容許作為證據,質疑「錢法官」與「錢律師」見解相反。錢回應,他並非撰寫判決書的受命法官。
鄭文燦涉收賄護航「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擴大開發案」昨再開準備程序庭,因鄭先前稱隔天在會客室才發現有現金,隨即聯絡白手套廖俊松退錢,但廖一直沒拿。辯護律師團則就廖俊松、某集團前發言人侯水文筆錄提出意見,質疑檢調未記載廖俊松稱1周內退錢,強調廖的說法與鄭一致,顯然鄭的證述有高度可信度。
辯護人也質疑,法院勘驗偵訊廖俊松筆錄,檢方當時詢問廖是否給錢後,鄭文燦有用台語回應「知、知、知」,但廖一開始沒有回應,經檢方第4次詢問後才說有,此舉也未記載於筆錄,檢方疑在「洗筆錄」,將對鄭有利的記載「蓋牌」。檢方則回應,筆錄不可能逐字記錄,呈現的也是被訊問人的「真意」。
此外,錢建榮昨質疑檢方民國104年就開始監聽,錢被丟包是106年,可見當時監聽他案,後來監聽鄭文燦卻未依法「另案陳報」,此舉是違法監聽。
呂象吾提出錢建榮在台灣高等法院任職時期的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9號判決指出,依法定程序監聽偶然獲得的另案證據,自應容許將偶然獲得的資料作為證據使用,質疑「錢法官」與「錢律師」見解相反。錢聽聞後,指自己不是撰寫判決書的受命法官。
法官當場確認此案並無「另案陳報」,對於是否合法監聽,將由合議庭討論後再裁定。
讀者評論 (0)
請登入後發表評論
分享您的觀點,與其他讀者互動
立即登入尚無評論
成為第一個發表評論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