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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界盛事 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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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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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界盛事 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出爐
稅法界盛事「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8日公布,今年選出八案年度最佳稅法判決及八案年度優良稅法判決。臺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分析,綜合我國稅法判決有三大裁判風格:一、主張公益大於私益的法官。二、主張納稅義務人要負協力舉證義務。三、主張稅法與民法不一樣,判決評判時應以保護納稅人為優先。葛克昌說,很可惜,大部分法官都是前二類,主張保護納稅人的法官需要時間培養,也因此,現今稅法判決案例中,大部分以「駁回」結案。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針對今年最佳稅法判決案例「臺北高等行政院高等庭112年度訴訟字第993號判決」為例說明,該例稅捐機關主張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不符合當初優惠租稅使用用途,要求補稅及追加1千多萬元罰款,然而,從出租人角度,並無法知道承租人使用用途是否符合租稅優惠稅率使用條件,該案主審法官認同做出取消裁罰之判決。

在年度最佳稅稅法判決的評審委員也認為,過去稅捐單位遇到這類案件都以裁罰標準表作為裁罰意見,若能夠多多偵察納稅人是否有過失及其過失程度來衡量裁罰標準會比較好。

其次,近年來台灣因高齡化推動安養信託,在今年最佳稅法判例中也出現《信託法》中他益信託與自用住宅稅率不一致情況,國立中正大學特聘教授黃俊杰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20號判決」為例,怎麼會沒有規劃信託時符合自用住宅稅率,但簽署信託後,卻只有委託人符合自用住宅稅率,其餘兩位受益人歸屬他益信託,因此不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黃俊杰說明,該件爭議涉及土地是否因系爭信託契約內容包括「他益信託」致不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第5點第2款第1目關於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規定。該判決著重於土地的「實際使用狀態」,而非形式上之所有權歸屬,實質上捍衛租稅法律主義的優越性,該判決論理清晰且樹立類似稅法判決標準,殊值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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