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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師對生暴力案件輕放! 人權會:逾半數僅申誡懲處

編輯部
1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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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師對生暴力案件輕放! 人權會:逾半數僅申誡懲處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台灣立法禁止體罰近20年,校園教師對學生暴力事件仍頻傳,國家人權委員會今日召開「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專案報告發布記者會,揭露師對生「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案件中,逾一半案件最後僅申誡以下懲處。監委呼籲教育部應改善現有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專案報告從大數據分析結果發現,2020年修法前,有1.34%(16/1195案)未進行校安通報,未進行社政通報則為78.83%(942/1195案);修法後,未進行校安通報的案件下降至0.17%(6/3446案),未進行社政通報的案件減少1成,數據下降至67.06%(2311/3446案)。

研究發現,針對是否啟動調查,在尚未有解聘辦法前,啟動調查的案件為4成,2020年訂定解聘辦法後,啟動調查程序的案件則增加至6成5,而去年再次修法,113學年度啟動調查的案件已增加至近8成。

此外,啟動調查後不成案的案件,106至108學年度為32.27%,共計152案;109至111學年度為50.00%,共計1125案。113學年度全國啟動且完成校事會議調查程序的案件數為1453件,其中463件(31.87%)經調查後決議為不成立。

另透過交叉分析比對發現,即使調查結果認定為成案,行為人最終的懲處結果經考核會或教評會審議後,仍有12.27%(101/823件)的案為未懲處、或僅口頭告誡。

據調查,成案理由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的案件中,有超過一半案件最後僅有申誡以下的懲處。總體而言,成案的案件中69%(568/823件),懲處結果皆為申誡、口頭告誡甚至或未懲處。

監察委員葉大華指出,社政通報比例偏低主因為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權利意識不足,而且對暴力態樣缺乏具體例示及辨識暴力行為的教育訓練,也有校安通報與社政通報的權責分工導致遺漏。

葉大華談及,不成案的原因65%認定為情節輕微,35%為證據不足或未構成法律要件。調查多以法律名詞定義來檢視教師行為是否構成違法,未將兒童最佳利益列為優先考量。

葉大華建議,應修「教育基本法」、「教師法」以符合CRC精神。解聘辦法應比照「性平法」及「校園性平事件防治準則」修正,提高法律位階以減少過多函釋造成執行困難,也應盡速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加兒童工作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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