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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中士急借錢 下士提性行為當條件!營內廁所多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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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中士急借錢 下士提性行為當條件!營內廁所多次「交易」
陸軍湖口聯保廠一名女中士因急需用錢,向同單位一名郭姓下士借錢,對方卻提出「以性行為作為交換條件」,兩人甚至在營區浴室發生關係。軍方認定他未尊重性別互動分際、違反軍紀,依《軍風紀維護規定》將其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郭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盼撤銷處分,法院駁回。

根據判決書,去年3至5月間,女中士急需要錢,向郭男借錢,郭男明知軍中嚴禁不當兩性交往,仍要求以性行為當作借錢條件,約在營內一處廁所附近討論借款,郭男將女中士帶到淋浴間內發生性行為,兩人多次在營區內靠近辦公大樓的4樓沐浴間發生關係,還用LINE討論「要去外面旅館還是在裡面(營區內)」。

事後女中士父親控告郭男對女中士性侵,經過調查,郭男確實有未尊重性別互動的行為,郭男辯稱雙方「你情我願」,並強調女中士事後仍主動借款,未呈現恐懼或受害情緒,但法院指出,本案判斷核心不在性侵與否,而是他明知營內禁令仍故意違規,侵害軍紀,性侵部分函送憲兵隊依法偵辦。

軍方調查認定,郭男未顧幹部身分與性別分際,多次違反第31點行為規範,屬「重度違失」。他主張其他違規案例僅遭記過,自己卻被撤職,處分明顯不成比例,並違反平等原則。然而法院審酌相關紀錄後指出,郭男行為反覆、態度輕率,且在懲處會議中未展現自省,甚至推諉責任,與其他輕微違規者情節不同,軍方依裁量權做成撤職處分並無不當。

法院認為,他具大學學歷、服役逾六年,理應熟稔軍紀要求,卻仍知法犯法,對部隊形象造成傷害,最終法院認定原處分適當,駁回訴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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