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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樓梯間偷拍前女友裸體 花蓮男辯「只是關心」判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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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樓梯間偷拍前女友裸體 花蓮男辯「只是關心」判刑6月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葉姓男子與前女友分手後,不僅打聽到女方新租屋處還潛入對面公寓樓梯間,從對面往前女友住處落地窗偷拍剛洗完澡全裸的私密影像。葉男在法庭上辯稱是因聯絡不到對方,出於「關心」才偷拍。花蓮地方法院法官不採信其辯詞,痛批其行為造成被害人極大恐懼,日前依無故以錄影方法攝錄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被告葉姓男子與被害女子A女原為同居情侶,兩人分手後,A女搬離原住處至花蓮市區租屋。豈料葉男得知A女新住處後,竟心生歹念,於2023年8月晚間,悄悄潛入A女租屋處對面公寓的4至5樓樓梯間埋伏。葉男利用A女租屋處落地窗未拉上窗簾,用手機瞄準屋內,連續拍攝A女洗澡後裸體在屋內走動、吹頭髮等畫面,共錄製了4段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影片。

被害女子過了很久才輾轉得知被前男友偷拍,憤而向警方報案,花蓮縣警察局持搜索票進入葉男住處,查扣涉案手機。經數位勘察,手機內果然存有4段不雅影片。葉男在偵查及審理過程中均坦承犯行,辯稱因久未聯繫到前女友,出於「關心」才偷拍,但法院認為此說詞難以接受,反而顯示其未能理解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傷害。

法官認為,葉男明知雙方已分手且女方拒絕聯繫,竟為了滿足一己私慾,透過窺探隱私的方式進行騷擾。根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A女在案發後出現嚴重的身心症狀,顯示葉男行為已對被害人造成莫大心理恐懼與不安,絕非其口中輕描淡寫的「關心」。

花蓮地院審酌,葉男犯後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未賠償損害。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及對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創傷,法官認定其行為構成《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錄影方法攝錄其性影像罪」,且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範疇,判處葉男有期徒刑6月,手機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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