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以59票對50票否決行政院提出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覆議案。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對於「不經正常議事程序、違反議事倫理」的決議,行政院「沒有必須執行的壓力」。這番話投下震撼彈,也引發法律與憲政層面的疑慮。
依《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本就擁有「議決法律案」的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更明定:立法院若以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覆議案一經否決,行政院依法即負有執行國會決議的義務,這是憲政體系中行政權對立法權的明確界線。
值得注意的是,本屆行政院已是第八度提出覆議,創歷史新高。覆議本是憲法設計下的例外程序,目的在於行政院就重大政策與立法院再溝通,而非反覆否決國會多數意見的政治工具。一旦被頻繁動用,不僅稀釋其制度正當性,也可能造成行政權對立法權形成持續對抗的憲政態勢。
至於行政院長是否得在覆議審查時到場說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長列席,而非由行政院自行決定。立法院這次選擇不邀請行政院長,只依條文明確授權行事,談不上違反程序,更稱不上議事倫理問題。從程序到票決都在法律框架之內,屬完全合法有效的國會決議。
因此,在憲法明文規範下,行政院以「沒有必須執行的壓力」回應,形同質疑國會決議效力,對憲政秩序造成不容忽視的衝擊。若行政權因此拒絕執行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將形成憲政秩序的倒退,也會造成行政權不受制衡的危險示範。試問:若行政機關可以因「不滿程序」而不執行法律,那人民是否也能以「不認同法律」為由不遵守法律?
行政院固然可對修法有不同看法,但即使意見分歧也應在憲政制度內處理,而不是在程序完備後仍宣示「沒有執行壓力」。民主政治不怕爭論、也不怕覆議失敗,怕的是行政權在多數決後仍拒絕接受結果。
台灣目前政治結構朝小野大,更需要的是對話而非對立。政策有歧見,可以再提出修法版本、再與在野黨協商,也能透過預算或專業報告持續溝通。但這些都不能取代依法行政的基本義務。
面對財劃法爭議,中央與地方如何分配資源,本來就需要理性討論,沒有絕對的對錯。行政院若認為地方版財劃法確有窒礙難行之處,仍可依程序再提修法,而不是挑戰立法院已完成的憲政程序。
治理國家不僅靠多數,更多的是靠態度。行政院若能以謙卑姿態與在野協商,以法律為底線,以人民利益為優先,衝突自然能降溫,朝野也更可能找到解方。(作者為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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