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姓退役軍人去年搭乘立榮航空從金門飛往台北的班機,未料飛機降落後,有行李從行李架上掉落,直接砸到他的頭上,害他當場暈厥,造成腦震盪、頭頸部挫傷,他提告請求立榮航空賠償8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立榮航空應賠償2萬6757元,可上訴。
莊提告主張,他2024年4月9日搭乘金門飛往台北的班機,飛機當天下午6時15分降落松山機場後,他座位上方的行李架恐因行李太滿,或被其他乘客開啟,而讓其他乘客的行李背包掉落砸傷他,造成腦震盪、頭頸部鈍挫傷,至今他神經系統、肌肉骨骼均嚴重衰退,手腳麻痛,影響日常生活、騎車安全駕車反應。
莊指出,立榮航空事故發生至今,都沒有對他關心慰問,請求醫療費、復健費、親屬看護費、減少勞動能力或經濟收入、精神慰撫金等,共計80萬元。
立榮航空反駁,當天班機降落、安全帶燈號熄滅後,莊的鄰座牙姓乘客起身拿取行李時,不慎將行李掉落砸傷莊,公司知悉後立即請航空護理站查看傷勢,牙也於事發當下已將聯絡方式提供給莊,未料公司事後卻接到莊提告的消息,但台北地檢署、台灣高等檢察署均已處分不起訴。
立榮航空指出,本件事故是因牙拿取行李時,行李不慎掉落砸傷莊,公司並非行為人,沒有故意或過失,且行李架功能正常,公司提供的商品、服務均符合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莊在刑事案件中曾陳述,他當時打開手機與家人聯繫時,就從天上降一個行李打到他的脖子,他就昏倒,醒過來時空服員已經過來找打到他的旅客,但不清楚是哪個人的行李打到他。
牙姓乘客則證述,他的背包有從行李架掉落砸到其他乘客,當時是他去打開的,因為裡面塞很多東西,他的行李就掉下來,當時要扶也來不及,之後改稱行李架不是他開的,是別人開的。
台北地院指出,依民航法規定,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責任,若乘客有過失可免除或減輕賠償,而莊當時並無過失,立榮確實得負損害賠償責任,北院審酌後認定立榮航空應賠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共2萬67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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