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維安憲指部前士官賴重宇、黎育爾、林裕凱、及國防部資通電軍前士兵陳文豪,涉嫌收賄洩密中共。高院二審判決四人5年10月至7年不等徒刑,四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其中林裕凱撤回上訴定讞,最高法院昨天(4日)駁回另三人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賴重宇、陳文豪、林裕凱與黎育爾被控分別於民國111年至113年間,透過「學長拉學弟」方式收受新台幣26萬元至66萬元不等的酬勞,將211營及電指部公務上應祕密資料,透過黃姓中間人(通緝中)轉交或直接交付給中共情治單位。
判決表示,賴重宇、陳文豪自111年4月起,涉嫌以手機翻拍公務上應祕密文書,並統一由賴重宇轉傳給黃姓中間人或中共情治人員。賴重宇調離原單位後,改由黎育爾接手任務;黎育爾退伍後,則改由林裕凱接手任務。
此外,陳文豪於112年間,化名探詢電指部的同袍,有無意願提供資料賺報酬,並將一名現役軍人的聯繫方式傳給賴重宇,由賴重宇轉傳給黃姓中間人或中共情治人員,由於此名現役軍人未允諾,因此刺探、收集未遂。
黃姓中間人與中共情治單位判斷賴重宇等四人提供軍中資料的機敏程度、聯繫現役軍人的人數,提供不等金額報酬;賴重宇共計收受報酬新台幣46萬元、陳文豪收受45萬元、黎育爾收受66萬4100元、林裕凱收受26萬5900元。
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國家安全法等罪判處賴重宇有期徒刑7年;黎育爾6年8月徒刑;林裕凱5年10月徒刑;陳文豪6年5月徒刑。賴重宇、陳文豪、黎育爾、林裕凱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黎育爾於檢方偵查中自白,並於原審審理時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另於憲兵指揮部基隆憲兵隊訊問時主動供出共犯林裕凱,因此撤銷改判。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其餘被告維持原判。
四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但林裕凱審理期間撤回上訴定讞,入監服刑。最高法院昨天駁回賴重宇、陳文豪、黎育爾上訴,全案定讞。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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