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周姓教友不滿遭主任牧師把夫妻兩人一起踢出教會LINE大群組,自覺蒙受羞辱,向教會提告要求撤銷「十一奉獻」捐款,返還13萬多元,但台南地方法院以聖經經文認定奉獻是不用負擔的贈與,所以判周男敗訴。
周姓教友自2023年底起以「十一奉獻」名義捐款13萬多。他表示,去年10月被主任牧師把自己和妻子一起從教會LINE大群組強制踢出,感覺自己被強制逐出教會,覺得很受屈辱,認為教會既然以牧養照顧為宗旨,就負有關心保護與說明帳目的責任,奉獻是對牧養的回應,雙方構成有附負擔贈與,教會違反負擔就應退還捐款。
教會則說,十一奉獻是信徒出於信仰自由,把所得奉獻給上帝,由教會統籌運用,教會稱有編製收支明細並可提供奉獻紀錄,但這些只是教會慣例,未寫成對每一筆捐款的法律條件。
台南地院認為,奉獻紀錄與對話截圖只能證明周男有捐款,也顯示奉獻具有公益目的,看不出雙方曾約定特定牧養照顧或完全公開帳目,而且聖經也不是這筆捐款的契約內容,很難當成法律負擔依據,所以維持簡易庭的駁回,二審上訴與追加之訴一併駁回,全案不可以再上訴。
「十一奉獻」原本出自舊約聖經的「什一制度」,信徒將收成或收入的10分之1獻給上帝,後來成為許多教會支持牧者與事工的慣行。在台灣的信仰文化中,是否奉獻與金額多寡完全出於信徒自願,因此南院才將十一奉獻視為宗教性捐款,除非當事人事先以白紙黑字約定明確負擔,事後難以撤銷贈與的方式要求教會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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