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來自越南的逃逸移工阮男,今年2月加入詐團,擔任「提款卡測試手」,在住處用電腦測試提款卡是否為警示帳戶及是否尚有餘額,再轉交集團成員提領贓款,製造金流斷點,犯下24案,一審共計判宣告刑25年10月,定執行刑卻僅2年11月,檢方上訴,二審認為所減刑度達22年11月,無遏止犯罪之效,且違背國人對法律的期待,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4年。
判決書指出,阮男今年2月間受同為越南籍綽號「蹦」的男子慫恿加入詐團,負責持人頭帳戶的提款卡「測試手」,每日可領4000元,他從2月27日至3月1日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大量不明提款卡,經電腦測試,確定造成24名被害人匯款所匯項119萬元,最後被不明成員提領一空。受害金額從2000元至56萬元不等,每罪刑度為1年至1年5月之間,總宣告刑25年10月。
一審法官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然其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斟酌被告於本案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為僅3日,僅負責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是否可以密碼開啟,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產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因此隨罪數增加而遞減其刑罰之方式,因此判處2年11月徒刑。
檢察官認為,相當於犯一罪,才關1月13天,如此判刑似在鼓勵犯越多罪、判越輕,且被告只要被關18個月,就可報請假釋出獄恢復自由身,因此提出上訴。
二審法官表示,原審量定被告之應執行刑為2年11月,固符合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定最高刑度為30年)之規定,然計算後平均各罪之執行刑度,僅有期徒刑1個月13餘天,恐有鼓勵多次犯罪之嫌,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又原審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度僅2年11月,被告在執行有期徒刑18個月或23個月餘後,即可報請假釋出獄恢復自由身,與被告犯行造成24位告訴人極大的痛苦,此判決實無警惕效果,給予被告不當利益,極易造成詐欺犯罪行為人回流犯罪現象。此判決明顯與現行詐欺犯罪相關立法係欲打擊詐欺犯罪、保護被害人之目的相左,因此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4年。
【看原文連結】
更多自由時報報導台南後壁烏樹林廢棄物場大火!火光衝天畫面曝爬玉山關山線離奇卡峭壁 山友獨走「山羊路」原因曝代領包裹每趟1200元 24歲男淪詐團取簿手台南烏樹林災後廢棄物暫置場全面燃燒 恐要1週才能撲滅
讀者評論 (0)
請登入後發表評論
分享您的觀點,與其他讀者互動
立即登入尚無評論
成為第一個發表評論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