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捷/台南報導〕70多歲王男離婚後離家37年,未扶養2位女兒,但他認為現在無業又無財產,女兒也成年了,每月要各付1000元扶養費給他,女兒反指從小由外公外婆撫養,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台南地院裁定免除女兒的扶養義務。
裁定指出,王男與前妻結婚後生下2名女兒,1988年離婚,約定子女權利義務由前妻負擔,他離婚後即未再支付任何生活費。其後王男再婚,又與第二任妻子生下一子一女,2011年再度離婚,現年超過70歲,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自稱因健康欠佳找不到工作,名下也沒有車輛與不動產,難以維持生活。
王男認為,2位女兒與再婚後的一子一女都已成年,具工作能力與收入,依法應按親等與照顧情形分攤扶養義務,因此向2女聲請,自今年5月起每月各給付1000元,作為老年生活費。2名女兒則答辯,自己自出生後就由外公外婆扶養,與舅舅同住成長,從未與父親共同生活,也沒收過父親任何扶養費,長年欠缺實際照顧。
合議庭說明,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雖為尊親屬的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但受扶養權利人如對負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王男與2女在調解程序中同意,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扶養義務,並共同確認他自離婚後未曾照顧與扶養2名女兒。法院審酌若仍命2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依民法第1118條之1裁定免除2女對王男的扶養義務,並駁回王男聲請,程序費用由王男負擔,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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