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為陸配,她因無法放棄大陸國籍,在8月1日被依《國籍法》解職後,向花蓮縣府提起訴願成功。中正大學教授羅世宏認為,大陸地區不是「外國」,這是法律明文,大陸地區人民的法律地位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判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修改「國家範圍」的定義!
花蓮縣富里鄉公所多次接獲內政部函文,認為基於《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因此,學田村長鄧萬華應予解職。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重申民進黨政府立場,強調本案是循《國籍法》認定案主仍具有其他國籍,因而撤銷公職。他認為,「為何在兼具外國國籍的情況下,仍能登記為候選人並當選公職?」才是本案的癥結所在。
協助鄧萬華撰寫訴狀的律師陳麗玲日前表示,我國憲法是「一中憲法」,且鄧萬華身為陸配,適用《兩岸條例》,並非《國籍法》,用國籍法就不對,是適用法令錯誤,
中正大學教授羅世宏在臉書也指出,大陸地區不是「外國」,這是法律明文,大陸地區人民的法律地位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判定,而非依「外國人相關規範」。內政部若將大陸地區視為「外國」,是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羅世宏強調,行政機關不得自行修改「國家範圍」的定義,若行政機關宣稱大陸等於外國,那就是實質修改憲法,若大陸是外國,就請內政部先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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