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捷/台南報導〕陳姓男子不滿有人拿手機拍下自己違規停車,出手拉住騎腳踏車的檢舉人,害對方連人帶車摔倒受傷。台南地方法院依強制罪簡易判決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當時檢舉人拿手機拍攝陳姓被告的違規停車情形,準備騎腳踏車離開路邊,陳男見狀上前,以手拉住告訴人左手臂,阻止對方離開,導致告訴人重心不穩跌倒在地,左手肘與左小腿擦挫傷,由診所出具診斷證明。
案發後,檢舉人向南警二分局報案,檢方偵辦時,陳男在警詢與偵訊中坦承出手拉人,說法與告訴人供述相符,卷內並附有診斷證明與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佐證,檢察官認定他的行為構成強制與過失傷害想像競合,依刑事訴訟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舉人又主張,陳男另涉傷害罪,不過檢方認為,整體過程顯示被告是為阻止對方離開而出手拉人,並非直接攻擊身體,雙方又並不相識,難以推論具有故意傷人的主觀意圖,因此就傷害部分僅認定為過失,由法院在量刑時一併評價。
法官審酌,陳姓被告只因不滿拍攝行為,就以拉扯方式限制他人行動自由,過程中明知可能讓人失去平衡仍未多加注意,害人受傷,行為實屬不當。但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有前案紀錄與生活狀況可參考,最終量處拘役10日,得以每天1000元易科罰金,並告知如不服判決,可在送達後20日內向台南地院提起上訴,由合議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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